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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恒力:关联交易事项公告2017-08-30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7-063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止 2017 年 7 月 31 日本公司为盛泰房地产贷款担保余额 12,250 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
高小平将在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房地产)将其开发的黄金
水岸营业房(建筑面积 27,369.47 平方米)以 9000 万元价格转让给宁夏三实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实租赁)。
    2、三实租赁将上述交易标的即黄金水岸营业房(建筑面积 27,369.47 平方米)以
9000 万元价格租赁给盛泰房地产,租期 5 年,租赁年利率为 8%,分 20 期等额还款,
每三个月支付 1 次本金及租金 5,504,104.63 元,交易总额 110,082,092.63 元。租赁期满,
在盛泰房地产付清全部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盛泰房地产有权以 20 万元的名义价
格“届时现状”留购租赁物。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关系情况
    本公司持有三实租赁 51%的股份,三实租赁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盛泰房地产
持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70%股份,为本公司关联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截止到
2017 年 7 月 31 日本公司为盛泰房地产贷款担保余额 12,25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除此之外无其他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情况
     (一)单位名称: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办公楼东 3 层 313 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
     注册资本:17000 万元
     主营业务:工业生产设备、公共交通设备、不动产、工程机械设备、农业机械、
医疗设备、结算价及通讯设备、环保设施的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向国内外
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二)单位名称: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注册地:石嘴山市惠农区规划路南、静宁街东
     法定代表人:冯金泽
     注册资本:7500 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叁级)
     (三)关联方最近一年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16 年度
           项目
序号                  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      资产总额                         709,587,605.44                     178,964,972.35
2      负债总额                         614,352,002.64                       2,305,418.87
3      所有者权益                        95,235,602.80                     176,659,553.48
4      营业收入                         184,104,127.47                       5,553,141.37
5      净利润                                9,934,969.57                    4,965,632.25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为营业房售后回租业务,第一,盛泰房地产将自有的营业房以 9000 万元
出售给三实租赁;第二,三实租赁将所取得的营业房租赁给盛泰房地产,租期 5 年,
分 20 期,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本金及租金 5,504,104.63 元,租赁年利率 8%,交易总额
110,082,092.63 元。

                                         2
   (二)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为盛泰房地产自行开发项目并拥有产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
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
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                                                                    单位:元
                                               取得方式        取得时间          资产状态         折旧、摊销
         套
园区            建筑面积     原    值
         数

屯园     38      10437.74    29,550,598.54    自行开发      2012 年            正常、待售       见下表

谦园     21       9178.35    29,207,253.31    自行开发      2013 年            正常、待售       见下表

恒园     34       7753.38    27,720,814.35    自行开发      2017 年            正常             见下表

合计     93      27369.47    86,478,666.20



       (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                                               单位:元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园区     套数    建筑面积     原     值
                                                   折旧            净值               折旧           净值

屯园      38      10437.74    29,550,598.54       285,381.88   29,265,216.66      407,688.40     29,142,910.14
谦园      21       9178.35    29,207,253.31                    29,207,253.31                     29,207,253.31
恒园      34       7753.38    27,720,814.35                    27,720,814.35                     27,720,814.35
合计      93      27369.47    86,478,666.20      285,381.88   86,193,284.32      407,688.40     86,070,977.80

       2016 年 12 月 31 日数据经审计,2017 年 6 月 30 日数据未经审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盛泰房地产与三实租赁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在银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
       交易双方:
       甲方(受让方):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沈阳路、兰州路及静宁南街,毗邻 109 国道、
惠农区南环路、滨河大道交通便利。交易标的共有营业房 93 套,建筑面积 27,369.47
平方米。
   转让价款:双方一致同意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9000 万元。
   标的物的交付及所有权转让:甲方向乙方购买标的物后再租给乙方使用。由于乙方
一直占有、使用租赁物,甲方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租赁物后,同时视为乙方向甲方

                                                    3
交付本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完成。
   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乙方转移到甲方,乙方
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标的物转让价款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
   转让价款的支付:
  (1)甲乙双方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且该合同已经生效。
  (2)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标的物的相关权属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物的购买
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盛泰房地产与三实租赁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在银川签署《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
    交易双方:
    甲方(出租人):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租赁物:
    (1)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即甲方向乙方购买租赁物后,再将租赁物
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租赁物为《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物。
    租赁物的交付、验收:鉴于乙方一直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乙方依据《资产转让合
同》向甲方交付资产的同时,亦视为甲方向乙方支付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两项交
付同时完成。
    租金及其支付:
    (1)本合同项下租金有租赁本金与租赁利息构成。租赁本金为《资产转让合同》
中的租赁物转让价款,共计 9000 万元。租赁利息是按照租赁利率、以租赁本金余额计
算的利息。
    (2)如果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日与结算周期支付日不同的,首次租金,
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占有资金的天数向乙方计收租金。之后每三个月,即在每一个完整
结算周期的支付日向乙方收取结算周期租金。
    租赁物的所有权:
    自起租日期,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租赁期满的处理:
    租赁期满,在乙方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后,乙方有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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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万元的名义价格“届时现状”留购租赁物。
    (三)盛泰房地产近三年及合同签署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 1-4 月
            主要指标
资产总额                              79887        73870        70959             71821
负债总额                              73252        65322        61435             62488
所有者权益总额                         6635         8548         9524               9333
营业收入                              18468        19390        18410
利润总额                                52           1211        1085               -191
净利润                                  52           1148          993              -191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2529           155        8064                26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静增加额                108            22         -317             -1739



   (四)截止公告披露日,履约情况
   截止公告披露日,三实租赁已足额支付合同款项 9000 万元,符合合同付款进度。
盛泰房地产按照合同约定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足额支付 180 万元保证金、20 万元回购
保证款、4.5 万元第一年度手续费;2017 年 8 月 28 日支付第一期本金及租金 5,504,104.63
元。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定价依据为:根据本地区融资租赁年租赁率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盛泰房地产将
自有的营业房以 9000 万元出售给三实租赁,三实租赁将所取得的营业房租赁给盛泰房
地产,租赁年利率为 8%。
       六、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与盛泰房地产的本次售后回租交易,拓展了三实租赁公司的业务量,此项交
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为三实租赁公司带来不少于1800万元的收益。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高小平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赞成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高小
平将在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就本次营业房售后回租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沟通并获得了认可,我
们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通过与盛泰房地产的本次售后回租交易,拓展了三实租赁公司的业务量,此项交
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为三实租赁公司带来不少于1800万元的收益。本次关联交易是
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送利
益的情形。该项议案在本次董事会上进行了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九、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通过与盛泰房地产的本次售后回租交易,拓展了三实租赁公司的业务量,此项交
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为三实租赁公司带来不少于1800万元的收益。本次关联交易是
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送利
益的情形。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