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恒力: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7-11-15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7-093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金额 258,724,298.6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
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反诉的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2017 年 9 月 6 日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
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对被告许晓椿提起诉讼,并于当日收到宁夏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
临 2017-071 号公告。
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宁夏高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传票及举证通
知书(2017 宁民初 71 号),现将有关反诉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1、反诉人(本诉被告):许晓椿
身份证:31010519710526XXXX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 X 弄 X 号 X 室
2、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
住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二)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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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确认《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与《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已经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雅干细胞)65.83%股权;
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反诉事实和理由
1、被反诉人违约调整会计政策,并违约聘请未经双方认可会计师事务所违
规出具审计报告,逃避履行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主要债务,甚至向反诉人恶
意主张并不存在的业绩补偿款,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被反诉人通过借款的方式大量占用博雅干细胞公司流动资金,至今仍有
8,000 万元借款未能依约偿还,直接影响了博雅干细胞的经营和业绩,导致双方
约定的博雅干细胞在承诺期内平稳过渡并继续保持增长的目的无法实现;
3、被反诉人试图罢免反诉人所担任的博雅干细胞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
并试图控制博雅干细胞公司公章,该等行为直接影响反诉人对博雅干细胞的正常
经营和管理,导致双方所约定的博雅干细胞在承诺期内平稳过渡并继续保持增长
的目的无法实现;
4、被反诉人针对反诉人提起本案本诉并违背基本事实进行公告的行为已经
使博雅干细胞流失大量客户,导致双方所约定的在承诺期内平稳过渡并继续保持
增长的目的无法实现。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诉债权能否在当期回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对
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对案件的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
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进展,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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