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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恒力:《关于对新日恒力有关股东增减持公司股份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9-06-22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9-038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新日恒力有关股东增减持公司股份事项的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新日恒力有关股东增减持公司股份事项的问
询函》(上证公函【2019】0865 号)。公司按要求对《问询函》中所涉及的问题向相关方
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方回复公告如下:
    2019 年 6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和股东披露的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公司股东欧海鹰参与的“银河汇通 48 号”和欧海鹰本人账户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至 25 日单向买入新日恒力股份,至 2015 年 8 月 25 日收盘两账户合计持有
14,139,318 股,占新日恒力当时总股本的 5.16%。之后欧海鹰账户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减
持公司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19%,减持后欧海鹰参与的“银河汇通 48 号”及欧
海鹰本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7%。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上述增减持行为均发生于 2015 年,但欧海鹰迟至 2019 年 6 月才披露增持、减
持权益变动报告书,请公司向股东欧海鹰核实并补充披露:
   (1)股东欧海鹰延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原因
    欧海鹰回复:本人参与的“银河汇通 48 号”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至 20 日单向买入
新日恒力 4,401,855 股;本人通过自身账户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至 25 日单向买入 9,737,463
股,至 2015 年 8 月 25 日收盘两账户合计持有 14,139,318 股,占新日恒力总股本的 5.16%。
2015 年 12 月 8 日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后“银河汇通 48 号”及本人账户持有的公司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7%。
    上述增减持行为发生于 2015 年,但自 2015 年 12 月开始,中国证监会对本人进行立
案调查,中国证监会调查后,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
                                          1
号),认定“银河汇通 48 号”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至 20 日单向买入“新日恒力”股票
4,401,855 股,“欧海鹰”账户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至 25 日单向买入 9,737,463 股,至收
盘两账户合并计持有 14,139,318 股,占“新日恒力”总股本比例为 5.16%,对本人给予
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在中国证监会调查期间,本人资管账户与本人账户持股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尚未明确,
本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才知悉中国证监会将“银河汇通 48 号”
证券账户和本人“欧海鹰”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并进行处罚。此外,因本人对证券市
场信息披露规则不熟悉,认为受到行政处罚后无需再披露相关信息。因此未在买入和卖
出完成后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 年 5 月 28 日,本人收到上交所及公司补充披露
信息要求后,按相关规定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
   (2)列表披露股东欧海鹰在 2015 年 12 月 8 日之后对所持新日恒力股份的增减持情
况,以及截至目前的持股情况
    欧海鹰回复:

    本人在 2015 年 12 月 8 日之后对所持新日恒力股份的增减持情况如下表所示:
                                                      增减持后持   增减持后持股
    股东名称       日期       增持数量   减持数量
                                                        股数量       比例(%)
                 2016-3-7                5,700,000    5,304,600        0.775%
    银河汇通
                2016-8-12                1,357,500    3,947,100        0.576%
      48 号
                2016-8-15                3,947,100        0            0.000%
                2015-12-8                4,243,658    20,100,000      2.935%
                2015-12-11               2,430,000    17,670,000      2.580%
                2015-12-14               1,630,000    16,040,000      2.342%
                2015-12-15               9,036,109     7,003,891      1.023%
     欧海鹰     2015-12-17    579,190                  7,583,081      1.107%
                2015-12-31                703,081      6,880,000      1.005%
                2016-1-15                1,142,300     5,737,700      0.838%
                2016-1-18                3,937,700     1,800,000      0.263%
                2016-1-19                1,800,000         0          0.000%
    截止目前,本人持股数量为 0,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
    二、根据公告,欧海鹰将其参与的“银河汇通 48 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与其本人账
户持有的公司部分合并计算并披露了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请公司向股东欧海鹰核实
并补充披露:欧海鹰将其参与的资管计划与其本人账户持有的股份进行合并计算的依据,
以及“银河汇通 48 号”的资金来源、实际持有人、产品结构等。
    欧海鹰回复:“银河汇通 48 号”的资金共计 131,969,300 元,实际持有人为欧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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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汇通 48 号”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其中 64,460,000 元为本人自有资金,67,509,300
元来源于银河证券配资,银河证券获得固定收益,本人获得浮动收益。
    三、根据公告,欧海鹰于 2015 年 8 月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成为上市公司 5%以上股东,
之后又在 2015 年 12 月进行了减持。请公司向股东欧海鹰核实并补充披露:上述行为是
否构成短线交易,欧海鹰上述增减持行为的收益金额以及是否依法归入上市公司。

    欧海鹰回复:根据《证券法》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除上述规定外,尚无其他对短线交易的认定标准。因此,在认定短线交易行为时,
是否需要将本人资管账户与本人账户合并计算持股尚无明确法律依据。
    本人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增持前,本人账户与本人参与的“银河汇通 48 号”账户合
计持有公司 13,156,71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4.80%。本人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增
持后两账户合计持有 14,139,3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16%,其中本人持股比例为
3.55%,“银河汇通 48 号”账户持股比例为 1.61%。即 2015 年 8 月 25 日经中登公司交易
结算交割股票后,本人方成为上市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本人在成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后,作为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期
间内,不存在在六个月内买入后再卖出或者卖出后再买入的一组反向交易行为。因此,
本人认为,本人的身份及行为尚不符合短线交易的构成要件。
    因此,本人认为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不构成短线交易,亦无须将相关收益归入
上市公司。
    四、上市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起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披露重组方案并复牌,之后连续 8 个交易日涨停。根据公告,股东欧海鹰及“银河汇
通 48 号”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至 25 日买入公司股票,之后于当年 12 月 8 日公司股票复
牌后涨幅约 110%时卖出。请公司向股东欧海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重组
交易对方核实并补充披露:
    (1)股东欧海鹰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存在关联
    欧海鹰回复:本人在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前并不知晓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买
卖股票行为为个人基于对股票市场的判断。因此,本人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上市公司
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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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回复:本公司在上市公司 2015 年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时与股东欧海鹰的股
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关联。
    实际控制人回复:本人在上市公司 2015 年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与股东欧海鹰的股票
交易行为不存在关联。
    2015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回复:本人许晓椿不认识欧海鹰,与欧海鹰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与欧海鹰之间也并无任何的相关利益安排。
   (2)股东欧海鹰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组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以及股东欧海鹰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组交易
对方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欧海鹰回复:经核实,本人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组交易对方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控股股东回复:本公司与股东欧海鹰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并且与股东
欧海鹰之间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实际控制人回复:本人与股东欧海鹰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并且与股东
欧海鹰之间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2015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回复:本人许晓椿不认识欧海鹰,与欧海鹰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与欧海鹰之间也并无任何的相关利益安排。
   经公司自查:上市公司与股东欧海鹰先生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不存在
相关利益安排。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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