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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原重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4-27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
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
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1.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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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了解和熟悉,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认可度;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2.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2.公司发展战略;
   3.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5.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6.公司文化建设;
   7.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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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投资者诉求信息;
    9.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采取的沟通方式应尽
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
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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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
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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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
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合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
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3.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5.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6.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具体为:公司董事长是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
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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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2.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4.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2.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驻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
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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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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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
修订和解释。




                                                     202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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