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1-04
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1-001
债券代码:143977 债券简称:18 沪建 Y1
债券代码:136955 债券简称:18 沪建 Y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583,821,427.7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
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2018 年 8 月,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
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四建集团”或“原告”),因
上海佳程广场项目联合业主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栩宽企
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拖欠工程款等严重的违约行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对上述业主及其股东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提起诉讼,请求
判决解除相关工程总承包协议,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停窝工损失及逾期付款利息
等相关款项。2018 年 8 月 2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2018)沪民初 60 号
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上述诉讼事项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上海建
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27 号)及 2020 年 9 月 24
日披露的《上海建工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70 号)。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诉讼出具了一审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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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四建集团因上海佳程广场项目联合业主(被告一、二)拖欠工程款等严重的
违约行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业主及其股东(被告三)提起诉讼。要
求判令: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上海佳程广场项目工程总
承包协议》及总承包协议项下的系列协议;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工程款 491,265,369.11 元及逾期利息(暂
计)15,983,009.55 元;
3、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工程停窝工损失(暂计)76,573,049.06
4、请求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确认原告对 3-1 工程、61 丘厂房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沪民初 60 号民事判决书,对四
建集团(原告)前述诉讼请求的关键主张均予以支持,判决具体如下:
“一、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
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 日签订的《上海佳程广场项目工程总承包协
议》、2012 年 5 月 25 日签订的《闸北区 338 街坊北上海物流 3-1 地块商业和办
公用房项目施工合同》和《新建闸北区 338 街坊 61 丘厂房(研发等用房)工程
施工合同》、2015 年签订的《闻北区 338 街坊北上海物流 3-1 地块商业和办公用
房项目工程补充合同》和 2015 年 12 月 15 日签订的《上海佳程广场-新建闸北区
338 街坊 61 丘厂房(研发等用房)补充合同》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解除;
二、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 30 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闸北区 338 街坊北上海物流 3-1 地
块商业和办公用房项目施工合同》工程款人民币 343,336,779.18 元;
三、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 30 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闸北区 338 街坊北上海物流 3-1 地
块商业和办公用房项目施工合同》工程款之利息,以人民币 343,336,779.18 元
为本金,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
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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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 30 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闸北区 338 街坊 61 丘厂房(研
发等用房)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人民币 146,718,589.93 元;
五、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 30 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闸北区 338 街坊 61 丘厂房(研
发等用房)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之利息,以人民币 146,718,589.93 元为本金,
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六、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 30 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闸北区 338 街坊北上海物流 3-1 地
块商业和办公用房项目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8,520,755.11 元;
七、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 30 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闻北区 338 街坊 61 丘厂房(研
发等用房)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7,462,254.44 元;
八、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 30 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闸北区 338 街坊北上海物流 3-1 地
块商业和办公用房项目施工合同》停窝工损失人民币 19,145,700 元;
九、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 30 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闸北区 338 街坊北上海物流 3-1 地
块商业和办公用房项目施工合同》停窝工损失费之利息人民币 4,538,100 元,以
及以人民币 19,145,700 元为本金,自 2020 年 12 月 4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之利息;
十、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 30 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闻北区 338 街坊 61 丘厂房(研
发等用房)工程施工合同》停窝工损失人民币 14,514,700 元;
十一、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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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后 30 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闸北区 338 街坊 61 丘厂房(研
发等用房)工程施工合同》停窝工损失费之利息人民币 2,837,800 元,以及以人
民币 14,514,700 元为本金,自 2020 年 12 月 4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之利息;
十二、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的支付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
十三、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返还上海建工四
建集团有限公司涉及 3-1 项目款项人民币 200,000 元;
十四、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返还上海建工四
建集团有限公司涉及 61 丘项目款项人民币 1,010,000 元;
十五、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就 3-1 项目其已完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以
人民币 343,336,779.18 元为限优先受偿;
十六、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就 61 丘项目其已完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
以人民币 146,718,589.93 元为限优先受偿;
十七、驳回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次案件受理费 319 万元,由原告负担 19 万元,被告负担 300 万元;财产
保全费及鉴定费 270 万元,均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依照本案一审判决书,除原告自愿放弃的部分停窝工损失诉讼请求外,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关键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且判决支持的工程款项优先受
偿。但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
后续,公司将根据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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