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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茂通: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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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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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2019年11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主要议题、参与现场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年11月27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
楼南翼11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包洪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长燕刚先生
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同意选举包洪涛先生为本次
股东大会主持人)。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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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29名,
代表公司股份34,067,18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8.7243%。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4.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拟为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法律意见书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