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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茂通:瑞茂通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6-24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22-059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76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29          -             2022/6/30         2022/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19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51,902,46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6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85,660,784.9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29        -               2022/6/30        2022/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部分红利、实控人万永兴先生及上海豫辉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76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派发股

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765 元,待个人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股东的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588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5885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

币 0.15885 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76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1 层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部门: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56735855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