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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生益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5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生
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9年4月23日召
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
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
案。我们作为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2019年度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
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高公司整体凝聚力,实现对
公司中高核心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员工积
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减少人才流失,实现公
司可持续发展;
    6、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并建立
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
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7、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监事会对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
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及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
(财会〔2017〕14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陈新、储小平、欧稚云、李军印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