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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电股份: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对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
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经我们审慎查验,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含全资子公
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
债务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
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1 年度《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
     二、就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 2022 年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审核,我们认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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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而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
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上述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规定,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内容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公司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
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 2021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公司所建立
的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积极贯彻落实;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如实反映了上述事实。
    四、对《关于 2022 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贰亿元委托兵工财务
进行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和收益,增加公司及全
体股东收益,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
时履行了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均已回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对《关于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
立意见
    通过审阅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反映了兵工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公司
与兵工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报告的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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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
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全资子公司接收中央预算内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全资子公司接收中央预算内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我
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实
行了回避表决原则,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
可以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
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对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陈友春    张明燕   雷亚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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