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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电股份: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2022-06-30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经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公司为第三方在借贷、买卖、
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实现债权,以自身信
用或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保证的形为。
   公司担保业务按担保事项可划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
保。融资性担保是指公司为担保对象借款、开具商业汇票、信用
证,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公司为
担保对象就融资以外的经济业务,如合同履约、诉讼保全、投标
等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保证分
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公司要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
方式并严格控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公司担保业务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
理,担保预算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则上不允许发生预算外担保事项,特
殊事项履行公司相应审批程序。
   (二)严格限制担保对象。严禁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
供担保。原则上不得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
提供担保,公司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
   (三)严格控制担保规模。公司要积极建立信用融资渠道,根
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原则上公司担保规模不
得超过公司单户净资产的 40%。
   (四)严格控制担保比例。公司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
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权比例担保。对子公司
确需超股权比例担保的,特殊事项履行公司相应审批程序。
   (五)合理收取担保费用。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有偿担保原则
收取担保费,并制定担保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依据职责对担保业务进行管理:财务部门
负责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担保事项具体
业务属性负责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公司办公室负责有关担保
业务的法律审核与合规性指导;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担保业
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担保业务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开展情况、财务承受
能力、被担保单位经营情况与财务风险情况等制订年度担保预
算,随同年度全面预算经过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担保预算应包括担保单位、担保金额、被
担保单位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提供担保规模占
公司单户净资产比例、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其中,担
保金额、被担保单位、担保方式等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按
照预算外事项履行公司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
法》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相关规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批准与调整,
必须经过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要求,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年度担保预算内以下担保行为应作为特殊担保事项
履行公司及各子企业逐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授权部门进行审批:
    (一)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
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或
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无直接股权关
系的子公司之间互保;
    (三)对子公司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四)对境外单位提供担保;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部门审批的
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报送年度合并口径担保预算时,应一并提交
合并口径特殊担保事项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担保单位
及被担保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具体业务需求、资金用途、
必要性和可行性、风险防范措施、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企业内
部决策文件等;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的,还需介绍项目基本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资金来源、投资回收
期、投资收益率等,原则上未经有权决策机构审批的项目不得纳
入担保预算。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子企业报送的融资性担保预算及
特殊担保事项进行审查;对于非融资性担保预算及特殊担保事
项,由财务部门根据担保事项具体业务属性,组织相关业务主管
部门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担保事项是否合
规、担保必要性是否充分、担保规模是否合理、企业内部决策程
序是否完整、风险评估是否充分、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反担保
措施是否有效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取得担保预算批复后,在批复的年度担保预
算和特殊担保事项范围内,具体办理担保业务时,按照相应的授
权决策权限,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年度预算外的担保事项,公司采取从严控
制、一事一议、专项审批的方式,逐级报批,取得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授权部门批准后,纳入公司年度担保预算管理。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办理与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公司要及时完善担保业务办理程序,严格按照经有
权决策机构审批的担保事项办理相关手续,担保业务涉及的担保
合同等所有法律文本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确需对子企业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除经公
司相应审批程序后,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部门审批,对超
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
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按照 1%的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
具体计算方式为担保期间每月月末债务本金余额之和的全年平均
数乘以担保费率,按年向被担保单位收取。(计算公式为:担保
费=月末1 月末债务本金余额*1%/12)。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核
准后可预予减免。
   第十八条 公司需将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加强担保业务的
事前决策、事中管理、事后监督全流程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 公司要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对担保业务实行定期盘
点、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在提供担保期间,应要求被担保单位
定期提供财务报告,跟踪掌握被担保单位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
实际融资及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
资金筹集情况等,评估被担保单位偿债或履约能力,对发现有代
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
少损失。
    第二十条 对于被担保单位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要
及时变更担保条件,落实各方股东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加强对隐性担保的管理。隐性担保是指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
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相关承诺文
件作为增信措施,且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出具(或签署)共同借款合同、承诺函、安慰函、流动性支持
函、差额补足承诺、回购协议、维持项目(或公司)良好运营协议
等具有担保效力的法律文件。公司应由法律部门参与对上述相关
文件的法律审核与风险评估,对于隐性担保事项应视同担保业务
管理,包括纳入年度担保预算、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等。

           第四章   担保情况的报告与违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担保业务情况,每月
随财务快报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据;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通过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担保业务明细;每年度随财务
决算报送担保执行情况;发现可能发生担保代偿风险时应立即向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部门报送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担保业务作为内部审计、巡视巡察的重点,
对违规担保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
追究;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置。
公司应加强对所属子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违规担
保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