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格力地产: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2021-04-30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支持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指引》(2013 年)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未来
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环
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以下简称“未来三年”)将坚持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
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满
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3、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
年实现利润情况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
    4、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
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当年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
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分红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审议。为了切实保障社会
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在召开股
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
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
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六、   本规划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