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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莲花健康:莲花健康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1-04-23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1-015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销恢复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01,686,912.86 元(截至 2006 年 9 月 20 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2021)
豫 16 执异 40 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6 年,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与莲花健康、
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
周口中院审理,作出(2006)周民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莲花健康
偿还国开行本金 99,577,909.47 元,利息 1,349,727.03 元,违约金 759,276.36
元。莲花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询公司档案显示,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协调
下,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 3,000 万元,本案执行终结,
债权债务消灭。2009 年 11 月 18 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总行发出《关于河南
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化解的请示》,分行建议同意周口市人民政府提
出的意见。2009 年 12 月 4 日,总行以《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
纷一案执行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河南省分行提出的方案。2009 年 12 月 21-22
日,公司偿还了国开行 3,000 万元。2009 年 12 月 24 日,周口中院作出(2007)
周法执字第 46-8 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
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于 2009 年 12 月 24 日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
46-8 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
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06)周民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
到恢复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公司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向周口
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裁定撤销(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通知
书》,终结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周口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举行
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九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
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经审委
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如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本次裁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是否进入复议程序尚不确定,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
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