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莲花健康:莲花健康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12-03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2—066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500 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 2007 年 6 月 2 日起
       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涉及债权发生在公司重
整之前,《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按照
对应清偿率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预留偿债资源,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
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近
日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2)豫 16 民终 5775 号)。因莲花健康与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公司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项城法院”)(2022)豫 1681 民初 3303 号民事判决,向周口中院
提起上诉。周口中院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
市莲花大道 1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7325
     法定代表人:李厚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富”),
住 所 地 郑 州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玉 兰 街 16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10100794255629J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
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KHUF1W
     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的理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认为:根据法院相关判决,其对格林化工享有到期债
权,目前正在法院执行中。其认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享有 1500 万元本金及逾
期利息的到期债权,但格林化工怠于行使其对于莲花健康公司享有的债权,影响
了其到期债权的实现,其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格林化工对莲
花健康的权利,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综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项城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莲花健康向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到期债权 1,500
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33,885,000 元,共计 48,885,000 元(利息起算日期为
2007 年 6 月 2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4518 天)利息按年息 18% 计算为
33,885,000 元)。
     项城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莲花健康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本金 1,500 万元
及违约金(违约金从 2007 年 6 月 2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按照日万分之
五计算)。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因此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12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
     周口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裁定撤销项城法院(2021)豫
1681 民初 5406 号民事判决,发回项城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6
月 29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
     项城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判决莲花健康于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 2,622,000 元(计算方法为:代
位到期债权 1,500 万元乘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 17.48%清偿
比例,即 15,000,000*17.48%=2,622,000 元)及违约金 786,600 元(以 1,500
万 元 的 30% 为 限 , 乘 以 重 整 的 17.48% 清 偿 比 例 , 即 1,500 万 元
*30%*17.48%=786,600 元),共计 3,408,600 元。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因此
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9 月 2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
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周口中院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286,225 元,由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
   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鉴于本案涉及的债权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因此《重
整计划》将该笔债权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按照对应清
偿率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预留偿债资源,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
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