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2019-02-19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相关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订《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性发展,并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
虑行业发展趋势、发展战略、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等因素,虽然
公司在目前发展阶段未分配利润为负,但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与机制,确保利润分配政策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制订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兼顾可持续发展及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可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2、当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持
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求,同时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
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当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保证足额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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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
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
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3、股东大会对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条 未尽事宜及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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