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9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认
真、谨慎的原则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
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二、 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
公司本次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公司将本次回购期满实际回购的全部股份依法分别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
股计划,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
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用途确
定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三、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
该交易不涉及关联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性没有因交易而受到影响。我们同意公司与
关联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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