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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泉阳泉: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1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公告2021-12-09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临 2021—065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原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连续为公
司服务 2 年,合同已到期,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
拟变更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
取得了其理解和支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
案》,公司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 2021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
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32 人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79 人,其中:签署过证
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 人
    2020 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 万元
    2020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 万元
    2020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 万元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
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 2020 年度年末数:405.91 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 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25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2 次;52 名从业
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
措施 23 次、纪律处分 3 次。
    2、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
    项目合伙人:牟立娟,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13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
计师,2013 年 3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 年 8 月开始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冯嵩,注册会计师,2001 年 4 月 15 日成为注册会计
师,2015 年 4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 年 12 月开始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 2 家上市公
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执行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熊亚菊,199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1997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2013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
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
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
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114.00 万元(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及内控审计费用),系
按照本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
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
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上期审计费用 114.00 万元
(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及内控审计费用),本期审计费用与上期审计费用相同。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1、前任审计机构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2013 年 11 月 4 日,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10102082881146K,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
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资质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
                                    3
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公司原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 年,2020
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提供了专业、
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在此,公司对中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2、拟变更(新聘)审计机构原因
    原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连续为公司服务 2 年,合同已到期,公司与原
审计机构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
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3、上市公司与前后任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本次变更事宜已事先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确认就本次变更事宜无异议。前后任审计机构将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沟通做好后续相关配合工作。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地了解,
在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执业人员的资格证照、有关信息和诚信记录等
资料后,经审慎核查并进行专业判断,一致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
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请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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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
作的经验和职业素质,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以及独
立性符合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请 2021 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拟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请 2021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负责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
    4、生效日期
    该年度审计机构聘任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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