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锦州港: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05-20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沈阳市友好街 10 号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110003

  电话:024-23342988    传真:024-23341677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黄鹏、王鹤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

     本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而出具。

     为出具本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制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1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全程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通过指定媒体及网
络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公司已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副
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及
发布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1,353,961,361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67.62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971,196,215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8.50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382,765,14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1163%。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议
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
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针对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 10 项,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和境外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53,865,361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29%;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3,865,361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29%;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3,865,361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29%;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2021 年度履职报告》


                                    3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1,353,865,361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29%;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3,865,361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29%;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865,361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29%;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60,58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7.3007%;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2.69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865,361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29%;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60,58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7.3007%;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2.69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865,361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29%;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60,58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4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表决权股份的 97.3007%;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2.69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01.审议通过《向关联人提供港口和其他服务》

    表决结果:同意 927,517,36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96%;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60,58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7.3007%;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2.69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涉及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
限公司。

    9.02.审议通过《向关联人采购商品》

    表决结果:同意 927,517,36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96%;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60,58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7.3007%;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2.69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涉及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
限公司。

    9.03.审议通过《向关联人销售水电、蒸汽等》

    表决结果:同意 1,134,253,26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15%;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


                                    5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60,58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7.3007%;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2.69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涉及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港国有资产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9.04.审议通过《向关联人销售商品》

    表决结果:同意 1,045,687,36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08%;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9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60,58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7.3007%;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2.69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涉及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05.审议通过《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及其他服务》

    表决结果:同意 1,134,253,26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15%;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60,58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7.3007%;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2.69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涉及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港国有资产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0,696,272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7588%;反对 3,265,08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0.24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其中,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5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1960%;反对 3,265,08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1.80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经由持有表决权的参会股东表决通
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于德彬:___________                       黄   鹏:___________


                                          王鹤霏: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