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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6-03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22-043
债券代码:163483           债券简称:20锦港0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2】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的内容公告如
下:

       一、警示函内容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2-024),对 2020 年度、2021 年度一季报、2021 年度半年报及 2021 年度
三季报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整,营业收入、营
业 成 本 分 别 调 减 :2020 年 年 报 2,437,479,939.72 元 、 2021 年 一 季 报
847,697,846.17 元、2021 年半年报 2,450,836,588.29 元、2021 年三季报
3,104,253,309.33 元。你公司上述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信息披露不
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
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辽宁监管局在上述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并将以此为鉴,积
极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强化
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严谨性,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