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中牧股份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所 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为提高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乾元浩生物股 份有限公司减少租用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的土地、在南京的 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签订租赁合同后租赁期由三年调整为一年,租赁价 格按照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 该关联交易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有助于保障生产经营的 正常开展。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规定,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郑 鸿、马战坤、岳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