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股份: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2021-08-10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 2021-037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7 月 23 日,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牧股份”或“公司”)
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牧股份关于分拆所属子
公司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
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浩”)
至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并拟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本次分拆首次披露前六个月至《预案》披露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
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预案首次披露前六个月,即
2021 年 1 月 23 日至 2021 年 7 月 23 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乾元浩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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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知悉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人员;
(七)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
女。
三、本次分拆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法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中牧股份股票的情况
如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仓(单位:股)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信用融券专户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累计 累计 期末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期末持有 期末持有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买入 卖出 持有
1,539,200 1,543,080 96,246 0 0 44,489 2,300 2,300 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证券作出以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23 日至《预案》披露前一日(即 2021 年 7 月 23 日)
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除股东账号为 D890358124、D890354594 的自营账户外),
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
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
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
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股东账号为 D890358124、D890354594 的自营账户自 2021 年 1 月 23 日至《预案》
披露前一日(即 2021 年 7 月 23 日)进行的交易,系基于自营部门的独立决策、独
立运作,未获知或利用投行获取的内幕信息。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牧股份股票的行为,也没有泄露有关
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中牧股份的股票,也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自 2021
年 1 月 23 日至《预案》披露前一日(即 2021 年 7 月 23 日),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中牧股份股票的行为,没有泄露有关信
息或建议他人买卖中牧股份的股票,也从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本公
司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知悉
本次交易信息的相关人员及项目成员对各自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知悉本次交易信息的相关人员及项目成员保证本
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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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相关报告,中信证券前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中牧股份
股票的行为未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
除上述相关机构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中牧股份股
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
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牧股份股
票的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股份 累计卖出股份 期末持股情况
序号 姓 名 所属单位
(股) (股) (股)
1 丁向东 乾元浩 2,100 0 58,217
2 颜克武 乾元浩 4,000 0 38,614
3 伍立英 乾元浩 2,000 0 32,456
4 李海鹰 乾元浩 5,100 0 36,118
5 杨君宏 中牧公司 1,000 13,799 1,000
6 焦 洁 中牧股份 6,000 0 6,000
7 王继华 乾元浩 100 0 31,118
8 田乾坤 中牧股份职员近亲属 800 0 7,700
9 黄丽琴 乾元浩职员近亲属 3,500 0 4,579
10 段业兴 中牧股份职员近亲属 60,800 60,800 0
11 李 晶 中牧公司职员近亲属 11,800 11,800 120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自
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中牧股份股票的情形。
1、关于丁向东、颜克武、伍立英、李海鹰、杨君宏、焦洁等 6 名自然人(该等
自然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中牧股份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并对照该等自然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该等自然人均为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丁向东、颜克武、伍立
英、李海鹰、杨君宏、焦洁(上表第 1-6 项)均系在知悉内幕信息前存在买卖中牧
股份股票的情况,并在知悉内幕信息后未买卖中牧股份股票。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该等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牧股
份股票,系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以及自身资金周转需要而进行的自主投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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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该等自然人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情形。
丁向东等 6 名自然人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说明与承诺
如下:
“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中牧股份股票,系依赖于中牧股份公开披露的信
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中牧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
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本次核查期间,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
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中牧股份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或
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中牧股份股票;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在知
悉内幕信息前,并在知悉内幕信息后未买卖中牧股份股票,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
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如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因前述买卖中牧股份股票的行
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因前述买卖中牧股份
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中牧股份;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中牧股份宣布终止
本次分拆之日,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
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中牧股
份股票交易。”
据此,丁向东等 6 名自然人自查期间买卖中牧股份股票行为属于个人独立操作,
未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
2、关于王继华 1 名自然人(该等自然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中牧股份股票
行为性质的核查
王继华因担任乾元浩的监事而被纳入知情人登记范围,但未参与本次分拆的筹
划、决策过程,该等自然人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事项信息之前(即 2021 年
7 月 23 日前)不知悉任何中牧股份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中牧股
份股票,系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以及自身资金周转需要而进行的自主投资行
为。
王继华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的筹划、决策过程,在中牧股份就本次分拆首次作出的
董事会决议披露前,本人并不知悉本次分拆事宜。本人买卖中牧股份股票,系依赖
于中牧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中牧股份股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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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
股票交易的情形;本次核查期间,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
信息或提出买卖中牧股份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
买卖中牧股份股票;如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因前述买卖中牧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有
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因前述买卖中牧股份股票而
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中牧股份;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中牧股份宣布终止本次分
拆之日,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中牧股份股票
交易。”
据此,该等自然人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中牧股份股票行为属于个人独立操作,未利用本
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
3、田乾坤、黄丽琴、段业兴、李晶等 4 名自然人(该等自然人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近亲属)买卖中牧股份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并对照该等自然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田乾坤等 4 名自然人(上表第 8-11 项)均为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近亲属,该等自然人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事项信息之前(即 2021 年 7 月 23
日前)不知悉任何中牧股份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该等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牧
股份股票,系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以及自身资金周转需要而进行的自主投资
行为。
范卓越就其配偶田乾坤、王永星就其配偶黄丽琴、孙旭就其配偶段业兴、高奇
志就其配偶李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中牧股份股票,系依赖于中牧股份公开披露的信
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中牧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
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本次核查期间,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
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中牧股份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或
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中牧股份股票;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在知
悉内幕信息前,并在知悉内幕信息后未买卖中牧股份股票,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
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如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因前述买卖中牧股份股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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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因前述买卖中牧股份
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中牧股份;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中牧股份宣布终止
本次分拆之日,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
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中牧股
份股票交易。”
据此,该等自然人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田乾坤等 4 名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牧股份股票行为属于个人独
立操作,未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
针对本次分拆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
相关各方强调保密要求,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
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行为。
四、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牧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
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
买卖中牧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
本次分拆不构成法律障碍。
中信证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
子公司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事宜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认为:根据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前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和相关声明与承
诺,在前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属实的情况下,
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
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影响。
上述文件已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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