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复星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 审议的关于调整部分 2018 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预计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调 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调整系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经营之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所涉日常关联/连交易定价依据公允、 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关于本次调整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江宪、黄天祐、韦少琨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