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复星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临时会议) 审议的关于与直观复星医疗器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及直观复星(香港)有限 公司签订《Assignment and Asset Purchase Agreement》的议案(以下简称“本 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依据公允、合理。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江宪、黄天祐、韦少琨 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