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2019-01-25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复星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
审议的关于与 Gland Pharma Limited 创始人股东(即主要由 Dr. P. Ravindranath
家族、其控制的公司及其管理的信托构成)签订《Amendment NO.1 to the Amended
and Restated Shareholders’ Agreement》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关联/连
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连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
指引》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一般商业条款,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
关于本次关联/连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江宪、黄天祐、韦少琨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