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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复星医药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2021-03-02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复星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李东久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上述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复星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江宪、黄天祐、李玲、汤谷良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