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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2022-08-02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本次使用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以下简称“本次置换”),符合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置换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
 相关规定,未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
 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本次置换。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以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流”)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有利于
 提高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未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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