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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力特: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9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19th Floor,Shengda Plaz, No.499 Yuntaishan Street,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Urumqi,Xinjinag, 830002, China
              電話/Tel: 13899993996          (+86)(991)3070288
                   網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伊力特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伊

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万财、

付文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

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新

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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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

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公司发布的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股东投票表决方式、融资

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帐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

公开征集股东投标权、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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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规定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并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提案内容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其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 11:00 在乌鲁木齐

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1119 号大成尔雅 A 座 20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另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通知所列明的会议审议事项。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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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

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1 年 5 月 11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199,542,3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3355%。

    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48 名,代

表股份 17,627,4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399%。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 合 计 52 名 , 代 表 股 份 217,169,804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46.0753%。其中,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中小

投资者共计 51 名,代表股份       19,806,3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022%。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除上述人员外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

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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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关于确认 2020 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7、公司 2020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8、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12、关于执行财务部会计准则修订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13、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以上实际审议议案内容与上述通知的内容相符,没有增加新的议

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上议案进行审议,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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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

    (二)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

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

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

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各议案的表决均依照《股东

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查验《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

案表决表》、《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汇总表》,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出席

会议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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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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