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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彩高科:安彩高科独立董事意见2021-03-27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
收入 2,290,768,888.73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1,092,861.60 元,
加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432,571,501.81 元。鉴
于未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公司 2020 年度不分配股利。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与我们进行了沟通与讨论,我们认真审
阅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我们同意 2020 年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河南安彩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与关联方河南安彩光热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动力供应及综合服务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预计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河南安彩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与关联方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
南安彩光热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投智慧能源有限公司预计发生的 2021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预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向
子公司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决
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
策的规定,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事项。
   六、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煦燕、海福安、刘耀辉对该关联交易予以了事前认可,同意将本
次交易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向控股股东河
南投资集团申请 2021 年内不超过 5,000 万元委托贷款额度,能够增强公司资金
实力,补充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决程序合法。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自
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
中得到贯彻落实,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董事会在审议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关于
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
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李煦燕   海福安    刘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