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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江泉: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3-04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作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或“公司” )
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认真审阅了本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于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之前已经本人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北海景安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海景安”)、
北海景曜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
海景众”) 为公司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时,关联董事邓院平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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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为收购金融科技领域优质公司,开拓新
业务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提升未来盈利能力,
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
们认为,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公司现
状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修订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相应修
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经审阅《山
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
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签署《关于北京芯火科技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
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为收购北京芯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芯火
科技”)100%的股权,同意公司与上海庭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有铭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有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胜库华商贸有限公
司及芯火科技签署《关于北京芯火科技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
收购上海庭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有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有巢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胜库华商贸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芯火科技 9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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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同意公司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平股份”)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收购华平股份持有的芯火科技 10%的股权。

    五、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
次非公开发行所涉收购芯火科技 100%股权的资产评估机构。本次交易评估机构
的选聘公开透明、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所涉假设及结论合理。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

    六、关于开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它用途。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计算,就本次发行
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更新,制定了《山东江泉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
稿)》,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
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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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尚需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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