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 6/F,NCITower,A12JianguomenwaiAvenue,Beijing100022,China 电话 Tel:+861065693399 传真 Fax:+861065693838 电邮 Email: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亚星客车”、“发行人”、“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亚星客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出 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 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和《12 号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现就中国证监 会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 知书》(20295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相关方提供的 资料和最新发生的主要事实情况,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亚星客 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术语、定义和简称与《法律 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 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3-2 第一部分:证监会《反馈意见》答复 反馈意见一:关于发行方案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发行对象潍柴(扬州)亚星汽车有限公司,其通过山 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向公司提供借款,本次发行以其对公 司委托贷款形成的债权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请申请人:(1)说明上述发行方案的实质是否为债务重组,本次发行方案 不构成绕道债转股的法律依据及合规性;(2)说明控股股东对公司委托贷款形 成原因、金额、主要用途及合理性;(3)说明申请人与山东重工财务报告期内 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存款贷款、日均余额、结算、票据贴现、委托贷款、委托 理财、财务顾问等服务情况,是否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是否有第三方风 险评估报告说明,是否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价格是否公允,信息披露是否合 规;(4)结合申请人资产负债率较高情形,说明本次发行方案是否损害其他债 权人利益。 请保荐机构、申报律师说明核查依据、方法、过程,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说明上述发行方案的实质是否为债务重组,本次发行方案不构成绕道 债转股的法律依据及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方案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 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 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根据亚星客车、潍柴扬州、重工财务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等文件,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债权均尚未到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 额、还款进度均符合协议的约定。本次以委托贷款债权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并 非是为清偿债务,而是通过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增加上市公司净资产 以及降低资产负债率,不涉及就清偿债务重新达成协议。 上市公司仅须在借款到期日还款且报告期内未出现逾期偿还委托贷款的情 2-3-3 况,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实施,上市公司仍将按期偿还委托贷款债权,潍柴扬 州亦可按期收回对上市公司的借款,该等债务无须进行债务重组。 (二)本次发行方案不构成绕道债转股的法律依据及合规性 1、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 律法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 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潍柴扬州以其对发行人委托贷款形成的债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是 发行人接受股东股权投资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 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潍柴扬州已经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合 同义务,该等债权符合转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要求。 2、本次发行方案不直接受《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中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的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 号) 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市场化银行债权 转股权系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 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实施机构市场化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并多渠道、 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鼓励多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 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 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 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2-3-4 根据《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 规定,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转股债权范围以 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允许上市公 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依据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相关规定,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类型主要包括 银行债权、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 债权人主要为银行、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机构主要包括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机构。实施 过程为将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 第 8 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财务公司可以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 投资。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委托业务的通 知》(银监办通〔2007〕186 号)的规定,财务公司应按照委托业务的性质,严 格履行受托人职责,确保委托业务的真实性,财务公司不承担委托业务风险。财 务公司应对委托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严防委托人将信贷资金或拆借资金作为 委托资金来源。财务公司应对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的对象、用途进行全面审查, 防止因委托贷款或投资投向手续不全、不符合国家政策而带来法律风险和政策风 险。 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经营委托业务的相关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 以为成员单位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潍柴扬州与亚星客车均系财务公司成员单位, 财务公司可以为亚星客车、潍柴扬州办理委托贷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出借方 形成委托关系,即出借方为委托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受托人,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受出借方委托将出借方自有资金出借给借款方,财务公司仅履行受托人职责 并不承担贷款风险。潍柴扬州、重工财务、亚星客车签署的《委托贷款协议》中 明确了贷款人(潍柴扬州)、借款人(亚星客车)、代理人(重工财务)的身份 地位,基于三方当事人互相知晓的客观事实和意思自治,该种约定可以直接约束 当事人,即潍柴扬州为该笔贷款项下实质上的债权人,亚星客车为该笔贷款项下 2-3-5 的债务人。潍柴扬州以其对亚星客车的委托贷款债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不涉及重工财务对亚星客车的借款。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具有合规性,同时发行人的债权人是潍柴扬州而非重工 财务,不构成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规定项下的债权,潍柴扬州以对发行人享有 的部分债权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其转股行为不直接受《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 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的调整。 二、说明控股股东对公司委托贷款形成原因、金额、主要用途及合理性 近年来,发行人营业收入稳定增长,毛利率保持相对稳定,但整体负债规模 较大。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也随之上升,仅依 靠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将较难满足公司发展需求。为提高公司资金实力、降低公 司财务成本、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有助于降低公司资金流动性风险,提升 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 2013 年起公司开始向控股股东潍柴扬州通过重 工财务委托贷款的形式取得借款,并通过展期或借新还旧方式续借,潍柴扬州用 以提供委托贷款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 自 2014 年至 2020 年 9 月的各期期末,潍柴扬州对上市公司委托贷款本金余 额均为 46,000 万元。根据《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借款主要用于上市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周转、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向控股股东潍柴扬州借入 资金拆借款,有利于拓宽发行人融资渠道、提高发行人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发行 人实际经营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三、说明申请人与山东重工财务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存款贷款、 日均余额、结算、票据贴现、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财务顾问等服务情况,是 否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是否有第三方风险评估报告说明,是否履行相 关的决策程序,价格是否公允,信息披露是否合规 (一)与山东重工财务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1、存款贷款 2-3-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财务公司报告期内存款贷款情况如下: (1)贷款 单位:万元 序 关联方 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利率 说明 号 2020 年 9 月 30 日 1 财务公司 8,270.00 2018 年 11 月 16 日 2021 年 11 月 15 日 4.99% 拆入 2 财务公司 26,550.00 2017 年 10 月 20 日 2020 年 10 月 19 日 4.89% 拆入 3 财务公司 6,000.00 2017 年 11 月 14 日 2020 年 11 月 9 日 4.89% 拆入 4 财务公司 4,970.00 2019 年 4 月 17 日 2022 年 4 月 15 日 4.99% 拆入 5 财务公司 2,980.00 2019 年 6 月 24 日 2022 年 6 月 20 日 4.99% 拆入 6 财务公司 1,980.00 2019 年 7 月 29 日 2022 年 7 月 28 日 4.99% 拆入 7 财务公司 2,980.00 2019 年 9 月 30 日 2022 年 9 月 21 日 4.99% 拆入 8 财务公司 2,790.00 2020 年 4 月 21 日 2023 年 4 月 20 日 4.15% 拆入 9 财务公司 800.00 2020 年 5 月 20 日 2023 年 5 月 19 日 4.16% 拆入 10 财务公司 1,300.00 2020 年 5 月 21 日 2023 年 5 月 19 日 4.16% 拆入 11 财务公司 6,162.00 2018 年 12 月 27 日 2021 年 12 月 21 日 4.99% 拆入 12 财务公司 1,955.00 2019 年 1 月 15 日 2021 年 1 月 14 日 4.99% 拆入 13 财务公司 1,650.00 2019 年 2 月 18 日 2022 年 2 月 11 日 4.99% 拆入 14 财务公司 641.00 2019 年 3 月 27 日 2022 年 3 月 21 日 4.99% 拆入 15 财务公司 990.00 2019 年 4 月 25 日 2022 年 4 月 21 日 4.99% 拆入 16 财务公司 1,376.00 2019 年 5 月 28 日 2022 年 5 月 9 日 4.99% 拆入 17 财务公司 3,600.00 2019 年 5 月 28 日 2022 年 5 月 16 日 4.99% 拆入 18 财务公司 12,940.00 2019 年 12 月 26 日 2022 年 12 月 21 日 4.89% 拆入 19 财务公司 41,212.00 2019 年 12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21 日 4.89% 拆入 20 财务公司 760.00 2020 年 5 月 22 日 2022 年 5 月 21 日 4.16% 拆入 21 财务公司 4,200.00 2020 年 6 月 29 日 2022 年 9 月 28 日 4.16% 拆入 22 财务公司 2,150.00 2020 年 7 月 28 日 2023 年 7 月 15 日 4.16% 拆入 23 财务公司 1,300.00 2020 年 7 月 30 日 2023 年 7 月 30 日 4.16% 拆入 24 财务公司 3,400.00 2020 年 8 月 26 日 2023 年 10 月 21 日 4.16% 拆入 25 财务公司 1,362.02 2019 年 10 月 24 日 2020 年 10 月 23 日 4.50% 拆入 26 财务公司 3,598.92 2020 年 5 月 25 日 2020 年 11 月 20 日 5.30% 拆入 27 财务公司 4,030.00 2020 年 7 月 6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5.30% 拆入 2-3-7 序 关联方 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利率 说明 号 28 财务公司 2,050.00 2020 年 8 月 5 日 2021 年 2 月 1 日 4.85% 拆入 29 财务公司 1,500.00 2020 年 8 月 18 日 2021 年 2 月 8 日 4.85% 拆入 30 财务公司 3,000.00 2020 年 8 月 21 日 2021 年 2 月 8 日 4.85% 拆入 31 财务公司 3,000.00 2020 年 9 月 15 日 2021 年 3 月 12 日 4.85% 拆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 财务公司 8,280.00 2018 年 11 月 16 日 2021 年 11 月 13 日 4.99% 拆入 2 财务公司 116.00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9 月 29 日 4.89% 拆入 3 财务公司 20,900.00 2017 年 10 月 11 日 2020 年 10 月 9 日 4.89% 拆入 4 财务公司 27,000.00 2017 年 10 月 20 日 2020 年 10 月 19 日 4.89% 拆入 5 财务公司 6,000.00 2017 年 11 月 14 日 2020 年 11 月 9 日 4.89% 拆入 6 财务公司 4,980.00 2019 年 4 月 17 日 2022 年 4 月 15 日 4.99% 拆入 7 财务公司 2,990.00 2019 年 6 月 24 日 2022 年 6 月 20 日 4.99% 拆入 8 财务公司 2,000.00 2019 年 7 月 29 日 2022 年 7 月 28 日 4.99% 拆入 9 财务公司 3,000.00 2019 年 9 月 30 日 2022 年 9 月 21 日 4.99% 拆入 10 财务公司 15,228.00 2018 年 12 月 27 日 2021 年 12 月 24 日 4.99% 拆入 11 财务公司 3,518.00 2019 年 1 月 15 日 2021 年 12 月 10 日 4.99% 拆入 12 财务公司 2,780.00 2019 年 2 月 18 日 2022 年 2 月 11 日 4.99% 拆入 13 财务公司 1,663.00 2019 年 3 月 27 日 2022 年 3 月 21 日 4.99% 拆入 14 财务公司 2,350.00 2019 年 4 月 25 日 2022 年 4 月 21 日 4.99% 拆入 15 财务公司 1,376.00 2019 年 5 月 28 日 2022 年 5 月 9 日 4.99% 拆入 16 财务公司 5,100.00 2019 年 5 月 28 日 2022 年 5 月 16 日 4.99% 拆入 17 财务公司 17,000.00 2019 年 12 月 26 日 2022 年 12 月 21 日 4.89% 拆入 18 财务公司 43,000.00 2019 年 12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21 日 4.89% 拆入 19 财务公司 1,395.24 2019 年 10 月 24 日 2020 年 10 月 24 日 4.50% 拆入 20 财务公司 2,092.86 2019 年 10 月 10 日 2020 年 10 月 9 日 4.50% 拆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 财务公司 5,800.00 2018 年 12 月 28 日 2019 年 12 月 27 日 4.57% 拆入 2 财务公司 8,300.00 2018 年 11 月 16 日 2021 年 11 月 15 日 4.99% 拆入 3 财务公司 19,000.00 2017 年 9 月 22 日 2020 年 9 月 21 日 4.89% 拆入 4 财务公司 19,000.00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9 月 29 日 4.89% 拆入 5 财务公司 22,400.00 2017 年 10 月 11 日 2020 年 10 月 10 日 4.89% 拆入 6 财务公司 29,000.00 2017 年 10 月 20 日 2020 年 10 月 19 日 4.89% 拆入 2-3-8 序 关联方 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利率 说明 号 7 财务公司 19,000.00 2017 年 11 月 14 日 2020 年 11 月 9 日 4.89% 拆入 8 财务公司 5,900.00 2018 年 5 月 31 日 2021 年 5 月 30 日 4.99% 拆入 9 财务公司 900.00 2018 年 6 月 13 日 2021 年 5 月 30 日 4.99% 拆入 10 财务公司 900.00 2018 年 6 月 22 日 2021 年 6 月 21 日 4.99% 拆入 11 财务公司 2,900.00 2018 年 6 月 28 日 2021 年 6 月 21 日 4.99% 拆入 12 财务公司 21,500.00 2018 年 12 月 27 日 2021 年 12 月 24 日 4.99% 拆入 13 财务公司 918.90 2016 年 12 月 16 日 2019 年 2 月 21 日 4.99% 拆入 14 财务公司 2,109.10 2017 年 1 月 23 日 2019 年 9 月 21 日 4.99% 拆入 15 财务公司 3,152.00 2017 年 12 月 8 日 2019 年 12 月 21 日 4.99% 拆入 16 财务公司 2,058.96 2017 年 12 月 15 日 2018 年 11 月 30 日 3.75% 拆入 17 财务公司 1,372.64 2017 年 12 月 20 日 2018 年 12 月 13 日 3.75% 拆入 18 财务公司 1,372.64 2018 年 12 月 17 日 2019 年 12 月 16 日 4.50% 拆入 19 财务公司 2,058.96 2018 年 12 月 5 日 2019 年 12 月 3 日 4.50% 拆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 财务公司 8,300.00 2015 年 12 月 28 日 2018 年 12 月 27 日 4.99% 拆入 2 财务公司 1,360.00 2015 年 6 月 24 日 2018 年 5 月 21 日 4.75% 拆入 3 财务公司 4,536.90 2016 年 11 月 16 日 2018 年 11 月 21 日 4.99% 拆入 4 财务公司 1,221.00 2016 年 12 月 16 日 2019 年 2 月 21 日 4.99% 拆入 5 财务公司 2,109.10 2017 年 1 月 23 日 2019 年 10 月 21 日 4.99% 拆入 6 财务公司 20,000.00 2017 年 9 月 22 日 2020 年 9 月 21 日 4.89% 拆入 7 财务公司 20,000.00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9 月 29 日 4.89% 拆入 8 财务公司 23,400.00 2017 年 10 月 11 日 2020 年 10 月 9 日 4.89% 拆入 9 财务公司 30,000.00 2017 年 10 月 20 日 2020 年 10 月 19 日 4.89% 拆入 10 财务公司 20,000.00 2017 年 11 月 14 日 2020 年 11 月 9 日 4.89% 拆入 11 财务公司 9,000.00 2017 年 12 月 8 日 2019 年 12 月 21 日 4.99% 拆入 12 财务公司 1,960.26 2017 年 12 月 15 日 2018 年 11 月 30 日 3.75% 拆入 13 财务公司 1,306.84 2017 年 12 月 20 日 2018 年 12 月 13 日 3.75% 拆入 (2)存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存款及利息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间 期初余额 本期存入 本期支取 利息收入 期末余额 2-3-9 关联方 期间 期初余额 本期存入 本期支取 利息收入 期末余额 2020 年 1-9 月 14,933.81 344,757.64 349,042.62 20.56 10,669.39 2019 年度 29,884.27 818,322.04 833,634.92 362.42 14,933.81 财务公司 2018 年度 15,607.20 524,927.97 510,887.16 236.26 29,884.27 2017 年度 51,483.28 625,031.59 661,683.65 775.98 15,607.20 (3)日均存款余额 单位:万元 期间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日均存款余额 8,043 27,614 18,027 57,314 2、结算 根据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根据亚星客车 及控股子公司指令为其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 助服务。结算费用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收取费用不高于上市公司从国内主 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类同期服务费的最低标准。 根据财务公司的《服务价目表》,财务公司暂免开户单位的支付结算费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财务公司为发行人免费提供结算及账户管理等服 务。 3、票据贴现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财务公司开展的票据贴现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金额(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票据贴现 5,051.88 - - - 财务公司 贴现利息 73.73 - - - 4、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财务顾问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第三方提供委托贷款,未与财务公 司开展委托理财、财务顾问业务。 (二)是否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2-3-10 报告期各期初,发行人均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1、存款服务:(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 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协议存款等;(2)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低 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最高存款利率;(3)本协议有效期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不高于人民币 20 亿元。 2、融资服务:(1)财务公司将在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 按照中国银监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保证的 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使用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 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2)财务公司 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业务的 信贷利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其它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 及费率允许的最低水平。(3)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30 亿元。 3、结算服务:(1)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指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财务公司应 能确保处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结算业务及时、准确;(2)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 不高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类同期服务费的最 低标准。 4、其他金融服务:(1)财务公司可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 方需进行磋商及依照本协议的原则和符合两地上市条例订立具体业务协议;(2)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 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2-3-11 5、协议期限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三)是否有第三方风险评估报告说明 财务公司是 2011 年 12 月 16 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1〕 576 号文件批准筹建,于 2012 年 6 月 5 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12〕269 号文件批准开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2 年 6 月 11 日领取《金融 许可证》(机构编码:L0151H237010001),2012 年 6 月 11 日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000004163)。 财务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与 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业务,报告期内各项业 务均按《金融服务协议》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未要求上市公司就财务公司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报告期内,公司未委托第三方对 财务公司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未因与财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受到监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查询部分上交所上市公司公开资料,在与集团财务公司存在交易的上市公 司中,部分上市公司亦未对集团财务公司进行第三方风险评估,类似案例如下: 是否检索到对集团 非公开发行核准日 公司名称 集团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进行第三 期 方风险评估 中国核电 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11 月 11 日 否 (601985.SH) 宁波港 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 2020 年 8 月 3 日 否 (601018.SH) 司 南方航空 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 2020 年 5 月 27 日 否 (600029.SH) 司 节能风电 中国节能环保(香港)财资 2020 年 3 月 30 日 否 (601016.SH) 管理有限公司 (四)是否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财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 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 2020 年 1-9 月 日常关联交易 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和 2020 年 6 月 23 日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 2-3-12 期间 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 会审议通过;2020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就 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关联方资金拆借、存 七次会议和 2020 年 2 月 14 日召开 2020 年度第一次 款以及利息收支 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2020 年 1 月 17 日,发行 人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和 2019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 日常关联交易 会审议通过;2019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就 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2019 年度 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 关联方资金拆借、存 次会议和 2019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第一次 款以及利息收支 临时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 1 月 11 日,发 行人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日常关联交易 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和 2018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 2018 年度 关联方资金拆借、存 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独立董 款以及利息收支 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日常关联交易 发行人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和 2017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 2017 年度 关联方资金拆借、存 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独立董 款以及利息收支 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发行人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按规定出具了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律师就股 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在审议表决上 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违规情形及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五)价格是否公允 根据发行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规定,资金拆借及票据贴现 利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在其他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允许 的最低水平。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对比情况如 下: 2-3-13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 (%) (%) (%) 关联方资金拆借利率区间 4.15-5.30 4.35-4.99 3.75-4.99 3.75-4.99 发行人同期商业银行人民币 4.35-5.70 5.22-6.00 5.22-6.00 3.83-5.66 借款利率区间(注) 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基准利率 4.35 4.35 4.35 4.35 (1 年以内) 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基准利率 4.75 4.75 4.75 4.75 (1-5 年,含 5 年) 关联方票据贴现利率 2.76-3.35 同期商业银行票据贴现利率 2.95-4.00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的借 款基准利率有所浮动。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利率及票据贴现利率略低于同期商 业银行相关利率水平,符合发行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关联方存款利率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对比情况如 下: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关联方存款利率(%) 0.25 0.30 0.30 0.30 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 0.30 0.30 0.30 0.30 差异(%) -0.05 - - -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在财务公司处存款利率略低于同期 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但综合考虑财务公司为发行人免费提供的结算及账户管理等 业务后,发行人在财务公司处的综合存款利率略高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 综上所述,发行人关联方存款利率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不存在较大差 异,存款利率公平、合理,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利 益的行为。 (六)信息披露是否合规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 2-3-14 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信息 披露义务,包括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等,实际关联交易发生额均在各年度审计报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 半年报及年报中进行披露,信息披露合规。 四、结合申请人资产负债率较高情形,说明本次发行方案是否损害其他债 权人利益 (一)上市公司净资产较低且资产负债率较高,不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 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8,710.47 万元,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 96.11%,如不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增 加公司净资产,并降低公司财务压力,将不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及债权人 的利益。 (二)控股股东潍柴扬州为响应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的政策,提 升上市公司质量及保护其他中小股东、债权人,决定对上市公司增资 为解决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问题,控股股东潍柴扬州自 2013 年开始就 以委托借款的方式向亚星客车提供资金支持,自 2014 年起的各会计年度期末, 该等委托贷款规模均为 4.6 亿元,贷款利率不高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其他中国 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允许的最低水平。 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对控股股东有较好保障,报告期 内,上市公司并未出现逾期还款情况,委托贷款协议到期后控股股东即可收回资 金。但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以及客车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亚星客车于 2020 年 出现亏损,2020 年 1-9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9,057.29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为 8,710.47 万元。为响应中国证 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政策以及国务院国资委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 的要求,降低上市公司财务负担及资产负债率,潍柴扬州本次拟对亚星客车增资 39,534 万元,以增加上市公司净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减少上市公司财务费用, 此举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以及保护其他中小股东与债权人利益。 2-3-15 (三)本次方案不存在损害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本次方案已进行了充分披露,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股 东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够进一步 提高公司的净资产规模、降低利息支出,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存在损 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 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 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上述规定赋予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在某些 特定情形下中止履行,直至最终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考虑到此时合同当事人尚 未履行合同义务、获得合同债权,因此该等情形可以视为法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 的边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除日常经营外,通过银行借款、财务公 司借款等多种方式,多措并举进行融资,目前债务偿付情况良好,未发生债务违 约、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况。因此,在多项债 务均未到期且公司正常经营、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发 行人控股股东以其对发行人的债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该等债权自 2014 年起 就通过展期或借新还旧方式续借),不会影响公司现有的其他债务的偿付安排, 也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四)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优先于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潍柴扬州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其不再享有对公司相应 认购规模的债权,不能收取该等规模的债权本金以及对应的利息。由于债权人的 清偿顺序优先于股东,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得到增加,且债 务规模下降,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3-16 公司破产时,普通破产债权优先于股东出资获得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 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破产财产在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 产债权。假设公司出现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普通债权仍属于优先清偿 的序列。 公司清算时,公司债务清偿优先于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 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 股东。 (五)本次发行方案与市场案例一致 本次发行方案与市场案例一致,类似市场案例如下(过往市场案例中由于当 时的监管政策对董事会阶段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未有严格限制导致董事会阶段确 定较多的投资者或者在发行阶段还向其他投资者筹集资金,但从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的认购情况来讲,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是以债权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份。由于 2020 年的再融资监管政策对战略投资者有较明确的要求,本次亚星客 车在董事会阶段仅引入控股股东作为发行对象): 公司名称 完成时间 发行方案 西部建设非公开发行,其中,控股股东新疆建工以其 拨入西部建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项目投资补助 西部建设 2017 年 10 月 11 日 资金尚未转增资本而形成的债权认购 20,500 万元。 (002302.SZ) 除控股股东为董事会阶段确定的投资者外,还在发行 阶段向其他投资者发行股份筹集现金。 2-3-17 美利云非公开发行,董事会阶段确定全部投资者。其 中,控股股东关联方北京兴诚旺以其对公司的债权认 美利云 2016 年 1 月 5 日 购 69,390 万元,该部分在发行时不直接募集现金, (000815.SZ) 以现金认购 5,140 万元,该部分现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冠豪高新非公开发行,董事会阶段确定全部投资者。 冠豪高新 2015 年 2 月 2 日 其中,控股股东中国纸业以其对冠豪高新的债权认购 (600433.SH) 30,000 万元。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财务 风险,降低偿债风险,提升抗风险能力,为发行人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 持。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以及与过往案例情况一致,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股东的权益,且并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五、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方案不构成债务重组、绕道债转股。 2、发行人已说明控股股东对公司委托贷款的形成原因、金额以及主要用途, 控股股东对公司委托贷款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已说明与山东重工财务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行人报 告期内与重工财务已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无第三方风险评估报告,关联 交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4、本次发行方案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加上市公司净资产并降低资 产负债率,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 益。 反馈意见四:关于同业竞争及承诺事项 申请人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潍柴扬州新能源、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中通 客车和济南豪沃与发行人存在相似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情形。2011 年,亚星集 团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51.00%股权无偿划拨给潍柴扬州,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扬 州、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于 2011 年 3 月就该事项向发行人分别出具了《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3-18 请申请人:(1)说明申请人控股股东 2016 年投资投资潍柴扬州新能源是否 违反 2011 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公开承诺,申请人控股股东投资潍柴扬州新能 源是否获得申请人股东大会的同意或豁免;(2)说明申请人称 2011 年承诺无明 确履行期限,2013 年 12 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发布后,申请人及控股股东 未按照该指引在 6 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披露的原因,是否存在被采取监 管措施或被行政处罚风险;(3)结合上述问题,说明上市公司的权益是否被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是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 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请保荐机构、申报律师说明核查依据、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说明申请人控股股东 2016 年投资潍柴扬州新能源是否违反 2011 年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公开承诺,申请人控股股东投资潍柴扬州新能源是否获得申 请人股东大会的同意或豁免 (一)说明申请人控股股东 2016 年投资潍柴扬州新能源是否违反 2011 年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公开承诺 2011 年,亚星集团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51.00%股权无偿划拨给潍柴扬州,发 行人控股股东潍柴扬州于 2011 年 3 月就该事项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企业目前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 争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依法采取必 要及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 或活动,并促使本公司其他下属控股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同业竞 争及利益冲突业务或活动。 三、按照本公司集团内部整体发展战略以及本公司及各下属控股企业(包括 上市公司)的自身优势情况,如因今后实施的重组或并购等行为导致产生本公司 2-3-19 或其他下属控股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则将对该等 下属控股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协调,以尽量减少和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以及 有违市场商业原则的不公平竞争。 四、本公司承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限 制上市公司正常的商业机会,并将公平对待各下属控股企业按其自身形成的核心 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2016 年 11 月,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扬州为了尝试 6 米以下新能源轻型客车 的市场拓展,控制投资及经营风险,隔离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不确定性的风险, 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单独设立了子公司潍柴扬州新能源。目前,潍柴扬州新能源 仍处于亏损状态。 发行人自 2019 年开始逐步尝试新能源轻型客车市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新能源轻型客车收入 2,844.09 4,391.78 - - 主营业务收入 133,061.56 267,961.00 242,769.69 237,657.73 占比 2.14% 1.64% - -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在 2019 年以前未曾有新能源轻型客车销售的情况。发 行人与潍柴扬州新能源存在一定同业竞争系发行人于 2019 年开始逐步尝试新能 源轻型客车市场所致。潍柴扬州于 2016 年投资设立潍柴扬州新能源并未导致发 行人控股股东下属公司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现有同业竞争情形系发行人 2019 年进入新能源轻型客车 市场所致。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扬州 2016 年投资设立潍柴扬州新能源时并未涉 及同业竞争,不存在违反 2011 年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不存在需要获得申请人股东大会的同意或豁免的情况。 二、说明申请人称 2011 年承诺无明确履行期限,2013 年 12 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发布后,申请人及控股股东未按照该指引在 6 个月内重新规范 承诺事项并披露的原因,是否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行政处罚风险。 2-3-20 2011 年 3 月,亚星集团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51.00%股权无偿划拨给潍柴扬州, 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扬州于 2011 年 3 月就该事项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 2013 年 12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 监会公告〔2013〕55 号)(以下简称“第 4 号指引”),第 4 号指引规定: “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 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 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 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 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 限。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 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 三、承诺相关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指引第一、二条规定 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由于发行人与潍柴扬州新能源的同业竞争系 2019 年发行人进入轻型新能源 客车市场所致,2019 年以前,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扬州下属各子公司 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扬州在 2011 年出具《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时不涉及对现有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不存在需要明 确承诺履行期限的情况。2013 年 12 月,证监会发布第 4 号指引时,潍柴扬州出 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亦不属于第 4 号指引中规定应当重新规范并 予以披露的承诺事项。 综上所述,证监会于 2013 年 12 月发布第 4 号指引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尚未解决的同业竞争的情况。因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无需重新规范并披露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 或被行政处罚风险。 2-3-21 三、结合上述问题,说明上市公司的权益是否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 重损害且尚未消除、是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报告期内,由于发行人 2019 年进入新能源轻型客车市场导致与控股股东潍 柴扬州存在一定同业竞争,但对发行人影响微小,具体原因如下: (1)2019 年起,发行人开始逐步尝试新能源轻型客车市场,但仍处于起步 阶段。报告期,发行人新能源轻型客车相关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230,804.1 大、中型客车 126,362.80 94.97% 251,911.65 94.01% 95.07% 213,794.51 89.96% 9 轻型客车 3,025.80 2.27% 6,619.11 2.47% 1,348.63 0.56% 359.27 0.15% 其中: 新能源轻型 2,844.09 2.14% 4,391.78 1.64% - - - - 客车 传统能源轻型 181.71 0.14% 2,227.33 0.83% 1,348.64 0.56% 359.27 0.15% 客车 配件 3,672.96 2.76% 9,430.23 3.52% 10,616.87 4.37% 23,503.95 9.89% 合计 133,061.56 100% 267,961.00 100% 242,769.69 100% 237,657.73 100% 如上表所示,2019 年及 2020 年 1-9 月,发行人实现新能源轻型客车收入分 别为 4,391.78 万元和 2,844.09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仅为 1.64%和 2.14%, 占比很低。 (2)发行人于 2019 年进入新能源轻型客车市场时,为避免与潍柴扬州新能 源的新能源轻型客车业务产生实质上的竞争,在新能源轻型客车的产品形态、用 途、目标客户及品牌上与潍柴扬州新能源均有所区分。 在轻型客车业务中,潍柴扬州新能源的主要产品为轻型客货车、商用车,发 行人主要产品为轻型巴士,对比如下: 发行人-轻型巴士 潍柴扬州新能源-轻型客货车、商用车 2-3-22 同时,潍柴扬州新能源产品主要使用“欧睿”商标,发行人主要使用“亚星” 商标。二者在产品形态、用途以及品牌上均有所区别。 (3)2016 年 11 月,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扬州单独设立潍柴扬州新能源的 主要目的是在隔离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不确定性的风险的前提下,拓展新能源轻 型客车市场。报告期内,潍柴扬州新能源盈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净利润 -69.42 60.21 -1,378.65 - 未分配利润 -1,387.86 -1,318.45 -1,378.65 - 如上表所示,潍柴扬州新能源自 2016 年设立以来,由于市场开拓不确定性 等风险,报告期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扬州单独设立潍柴扬 州新能源有效的隔离了新市场开拓带来的不确定性的风险,保护了上市公司的利 益。 (4)由于发行人主营的新能源轻型客车业务与潍柴扬州新能源的相关业务 在产品形态、用途、目标客户及品牌上均有所区分,发行人于 2019 年进入新能 源轻型客车市场时,未认定其与潍柴扬州新能源实质上构成同业竞争。 2020 年,发行人考虑到新能源轻型客车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预期未来仍 会继续拓展相关市场,经发行人与各中介机构沟通确认后,发行人将其新能源轻 型客车业务与潍柴扬州新能源认定为同业竞争关系,并由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扬 州、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5 年内解决相关问题。该等承诺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符合第 4 号指引的相关要求。 2020 年 9 月,潍柴扬州做出的具体承诺如下: 2-3-23 “一、针对目前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存在的部分业务重合的情 况,本公司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5 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及所处行业特 点与发展状况,及所有相关监管部门皆认可的方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妥善解决 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况。在处理相重合的业务的过程中,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和保障 亚星客车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在获得亚星客车的股东大会及所有相关证券监督管 理机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积极推动实施。 二、除上述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外,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来 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亚星客车发生恶性及不正当的同业竞争, 保证遵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亚星客车的章程,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 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充分尊重亚星客车的独立自主经营,不会利用自身控 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限制任何亚星客车正常的商业机会或发展,并将公平对待 各相关企业,按照其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不损害亚星客车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以上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亚星客车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020 年 10 月,山东重工做出的具体承诺如下: “一、针对重汽集团下属企业与亚星客车存在的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况,本公 司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5 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及所处行业特点与发展 状况,及所有相关监管部门皆认可的方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妥善解决部分业务 重合的情况。前述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资产重组:采取现金对价或者 发行股份对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不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或 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2)业务调整:通过资产交易、业务划分等不同方式实 现业务区分,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构成、产品档次、应用领域与客户群体等方面 进行区分;(3)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 在处理相重合的业务的过程中,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和保障亚星客车中小股东 的利益,并在获得亚星客车的股东大会及所有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券交易 所同意后,积极推动实施。 二、本公司目前尚未就解决重汽集团下属企业与亚星客车存在的部分业务重 2-3-24 合问题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本公司将在制定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后 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除上述与重汽集团下属企业存在的同业竞争及本公司另行披露的亚星客 车与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外,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 行的措施来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亚星客车发生同业竞争,保证 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亚星客车的章程,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 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充分尊重亚星客车的独立自主经营,不会利用自身 控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限制任何亚星客车正常的商业机会或发展,并将公平对 待各相关企业,按照其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 争,不损害亚星客车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四、以上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亚星客车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 质性障碍。 四、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现有同业竞争情形系发行人 2019 年进入新能源轻型客车市场所 致,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扬州 2016 年投资设立潍柴扬州新能源时并未涉及同业 竞争,不存在违反 2011 年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 需要获得申请人股东大会的同意或豁免的情况。 2、证监会于 2013 年 12 月发布第 4 号指引时,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控 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无需按照第 4 号指引 要求重新规范并披露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 或被行政处罚风险。 3、发行人不存在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 碍。 2-3-25 反馈意见五:关于行政处罚 报告期申请人及子公司多次被行政处罚。2018 年 4 月,因亚星客车生产的 型号为 YBL6121H1QP 的客车转向力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被工信部责 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YBL6121H1QP 型客车产品;责成发行人进行为期 6 个月的 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发行人《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请申请人:(1)说明报告期受到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内部追责情况;(2) 认定 2018 年 4 月受到工信部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请保荐机构、申报律师说明核查依据、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受到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内部追责情况 2-3-26 序 处罚内容及 被处罚主体 决定书文号 处罚日期 决定机关名称 违法违规原因 整改情况 内部追责情况 号 罚款金额 亚星客车对涉 事人员进行了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亚星客车已按照要求缴纳 邗江区应急管 批评教育,加强 1 亚星客车 / 2017-12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罚款 2.5 万元 罚款,并补充提供了符合 理局 对从业人员正 的劳动防护用品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确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的培训。 2018 年 4 月收到工信部处 罚决定书后,亚星客车立 (1)责令停止 即开展问题分析、改进设 生产和销 计、设计方案验证、第三 YBL6121H1Q 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按照 P 型客车产品; 改进方案对召回的存在转 (2)责成发行 向力不符合要求的全部 陆云龙辞去公 亚星客车生产的型号为 人进行为期 6 51 量已销售的 司副总经理(分 工信装罚 2018-04-0 YBL6121H1QP 的客车 个月的整改, YBL6121H1QP 型号客车 管研发)职务, 2 亚星客车 〔2018〕003 工信部 2 转向力不符合国家强制 整改完成后, 更换了重新设计的部件; 亚星客车就此 号 性标准要求 工信部将对整 对同类产品进行转向力问 履行了信息披 改情况进行验 题的全面排查,未发现其 露义务。 收;(3)整改 他产品存在问题;同时改 期间暂停发行 进相关制度流程。前述整 人《公告》新 改工作于 2018 年 6 月完 产品申报资格 成。2018 年 9 月,一次通 过工信部专家组验收检 查。 闽厦(海) 丰泰汽车在玻璃钢车身 丰泰汽车已按要求缴纳罚 丰泰汽车已对 责令改正违法 环改〔2019〕 2019-06-1 厦门市海沧区 外壳进行刮腻子工序会 款,并将现有的刮腻子工 涉事人员进行 3 丰泰汽车 行为并处以罚 50 号、闽厦 3 生态环境局 产生少量有机废气,该工 作挪至室内进行,车间积 了批评教育,并 款 3 万元 环罚〔2019〕 序在刮腻子车间外空地 极研究提高刮腻子室、打 按要求禁止员 2-3-27 序 处罚内容及 被处罚主体 决定书文号 处罚日期 决定机关名称 违法违规原因 整改情况 内部追责情况 号 罚款金额 334 号 进行,未在刮腻子车间内 磨房等密闭室的利用率。 工进行室外刮 进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 腻子,杜绝室外 管理规定。 刮腻子工作。 厦门市海沧区生态环境 丰泰汽车已按要求缴纳罚 局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 款。同时,为确保达标排 闽厦(海) 技术有限公司对丰泰汽 放 2019 年 8 月对调漆房废 环改〔2019〕 责令改正违法 2019-07-2 厦门市海沧区 车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 气处理设施进行提升改 4 丰泰汽车 77 号、闽厦 行为并处以罚 / 5 生态环境局 行现场采样,检测报告显 造,在其原有处理工艺中 环罚〔2019〕 款 10 万元 示丰泰汽车大气污染物 的 UV 光解后增加一活性 559 号 超标排放,超标因子为非 炭吸附箱,相关设施于 甲烷总烃。 2019 年 10 月已投入使用。 丰泰汽车已按要求缴纳罚 丰泰汽车进一 款。此外,该 5 名特种作 厦海应急罚 步加强对外包 2019-12-0 厦门市海沧区 5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 业人员为外包服务人员, 5 丰泰汽车 〔2019〕17 罚款 4 万元 服务人员资质 2 应急管理局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外包服务单位已根据丰泰 号 审核和监督管 汽车的要求更换具备相应 理。 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2-3-28 二、认定 2018 年 4 月受到工信部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经核查,发行人 2018 年 4 月受到工信部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主 要依据如下: 1、截至 2018 年 4 月工信部对亚星客车作出行政处罚时,存在转向力不符合 要求的 YBL6121H1QP 型号客车累计销售 51 台。2018 年 6 月,亚星客车已就全 部 51 台问题车辆进行了召回并更换了重新设计的部件,未因此与问题车辆客户 发生争议;同时,亚星客车完成了对同类产品转向力的全面排查,未发现其他产 品存在问题。2018 年 9 月,亚星客车通过工信部专家组一致性整改的现场检查, 并于 2018 年 11 月恢复涉案产品销售和新产品公告申报。 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 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 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车辆产品 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情形,工信部将按规定责令违规车辆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予以 撤销违规产品公告、暂停产品申报、撤销准入许可等处罚。《关于进一步加强道 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 453 号)第四条规定,被确认为重点监查的违规产品,将责令车辆生产企业无条 件收回,并撤销违规产品《公告》,停止上传该车型机动车整车合格证信息,停 止办理该车型注册登记,暂停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申报新产品《公告》6 个月;情 节严重的,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工信部 2018 年 4 月对亚星客车作出的 行政处罚,未撤销亚星客车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且未撤销亚星客车 YBL6121H1QP 型客车产品《公告》;亚星客车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工信部专 家组验收检查后,正常生产、销售 YBL6121H1QP 型客车产品。因此,亚星客车 生产的型号为 YBL6121H1QP 的客车转向力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属于 工信部认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3、工信部 2018 年 4 月对亚星客车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涉及罚款处罚,处罚 文件不涉及被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4,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 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 为。 2-3-29 4、经查询市场案例,上市公司金龙汽车控股子公司——金龙联合汽车工业 (苏州)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6〕002 号),工信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 KLQ5020XXYEV5 型 纯 电 动 厢 式 运 输 车 、 KLQ5040XXYBEV 型 纯 电 动 厢 式 运 输 车 、 KLQ6129GAHEVC5 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KLQ6702GEV 型纯电动城市客车、 KLQ6802KAEV1 型纯电动客车和 KLQ6109TAEV1A 型纯电动客车等 6 个问题车 型;暂停其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责成进行为期 6 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工 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金龙汽车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发布的《与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请做好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 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中认定,前述处罚事项对金龙汽车该次非公开发行 不构成实质性障碍。2019 年 9 月 27 日,金龙汽车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核准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557 号)。 综上所述,发行人 2018 年 4 月受到工信部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针对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已经进行整改以及内部追责。 2、发行人 2018 年 4 月受到工信部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报告期内 的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障碍。 第二部分:补充更新披露信息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已依法定程序 2-3-30 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的决议,决议内容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 监会的核准。 (以下无正文) 2-3-3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潘兴高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魏 晓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