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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星客车: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2021-05-28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1-048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我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金额

人民币 53,243,647.1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

公司已在前期计提预计票据诉讼损失 11,794,057.19 元,扣除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

费等相关费用,计提的预计票据诉讼损失将转回相应金额,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

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客车”、“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3 日披露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

与其作为其中被告之一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上海证券报》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47)。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2021 年 3 月 27 日分别披露了《扬州

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2021-016),

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判决结果情况
                                       1
二审民
                                                                                目前
事判决       上诉人         被上诉人           标的额       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结果
                                                                                进展
书案号
【2021】 浙商银行股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   53,243,64   1、被告四舒城县万     二 审   1、驳回上诉,维持
粤 03 民 份有限公司    一):深圳市沃特玛电   7.11 元     福客运有限公 司于     终 审   原判。
终         深圳分行    池有限公司                         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     判决    2、二审案件受理费
11510-1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               十日内支付原告                由上诉人浙商银行
1521 号                二):安徽融智天骏新               53,243,647.11 元。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原一                 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驳回原告的其他             分行承担。
审民事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               诉讼请求。                    3、本判决为终审判
判决书                 三):扬州亚星客车股               3、本案案件受理费             决。
案号:                 份有限公司                         共 503,522 元,保全
【2019】               原审被告四:舒城县万               费 56,750.21 元,由
粤 0310                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舒城县万 福客
民   初                                                   运有限公司承担。
949-960
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已完成二审终审判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前期计提预计票据诉讼损失 11,794,057.19 元,扣除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

     费用,计提的预计票据诉讼损失将转回相应金额,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

     计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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