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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星客车: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2022-08-13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2-052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诉讼请求涉案金额:献县祥荣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

11,367,610.76 元、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向公司支

付货款 4,530,100.85 元及违约金,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反诉公司金额合计

22,074,416 元;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欠款本金 1220 万元及违约金;

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我司买卖合同权纠纷案件金额合计人民币

62,815,011.82 元;广州珠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14,836,096.76 元及

利息 2,046,57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已终结。公司预计对公司

损益无负面影响,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情况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10民终1435号、(2022)

苏1003民初1139号之二)、《民事判决书》((2021)苏1003民初6139号、(2022)

苏10民终1148号)和《民事调解书》((2022)苏1003民初2080号)具体情况如下:




                                       1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标的额                    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结果          目前进展
 1     (2021)苏   扬州亚星客   被告 1:献县祥   11,367,610.76   1.被告 1 给付原告货款 11,367,610.76 元、利                             公司已申
       1003 民初    车股份有限   荣城乡公交客运   元              息及违约金;                                                           请强制执
       6139 号      公司         有限公司                         2.被告 1 给付原告律师费 18,000 元。                                    行,一审判
                                 被告 2:任文明                      案件受理费 90,114 元、保全费 5,000 元,                             决为最终
                                 被告 3:李玉香
                                                                  由被告 1、被告 2、被告 3 共同负担。                                    判决结果。

 2     (2022)苏   上诉人 1     被上诉人(原审   公司诉哈尔      1.哈尔滨丰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       1.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      二审终审
       10 民终      (原审被     原告、反诉被     滨丰达欠        公司货款 4,230,100.85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        裁定
       1435 号(原 告、反诉原    告):扬州亚星   4,530,100.85    及律师费 9,000 元;                          效力。
       一审案号: 告):哈尔     客车股份有限公   元;哈尔滨丰    2.驳回哈尔滨市丰达全部反诉请求。             2.二审案件受理费
       (2021)苏
                    滨市丰达公   司;             达反诉公司          本案受理费43,113元、保全费5,000元,      43,113 元,减半收取
       1003 民初
                    交客运有限   原审第三人(反   22,074,416      由本公司负担2,405元,哈尔滨丰达、姜琦共      21,556.5 元,由上诉人
       996 号)
                    公司;       诉被告):哈尔   元。            同承担45,7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6,086元、 哈尔滨丰达、姜琦共同
                    上诉人 2     滨亚星汽车销售                   保全费5,000元,由哈尔滨丰达负担。            负担。
                    (原审被     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3.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告):姜琦                                    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
 3     (2022)苏   上诉人(原   被上诉人(原审   1220 万元       1.被告信宜顺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终审
       10 民终      审被告):   原告):扬州亚                   日内向原告亚星客车给付欠款本金 1220 万       2. 二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判决,现已
       1148 号(原 信宜市顺达    星客车股份有限                   元及违约金。                                 96,124 元,由上诉人信     申请执行。
       一审案号:   公共汽车有   公司                                 本案受理费96,124元、保全费5,000元,      宜顺达公司、李润、李
       (2021)苏   限公司、李
                                                                  合计101,124元,由被告信宜顺达公司、李润、 继裕负担;
       1003 民初    润、李继裕
                                                                  李继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146 号)
                                                                  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2
4   (2022)苏   哈尔滨市浩   被告 1:扬州亚   62,815,011.82   1.本案按原告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          已撤诉
    1003 民初    达客运汽车   星客车股份有限   元              任公司撤诉处理。
    1139 号之    有限责任公   公司
    二(原案号: 司           被告 2:哈尔滨
    (2021)苏                亚星汽车销售有
    10 民初 84                限公司
    号)
5   (2022)苏   扬州亚星客   被告 1:广州珠   本金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          达成民事
    1003 民初    车股份有限   航校车服务有限   14,836,096.76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调解
    2080 号      公司         公司             元及利息        1.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 2022 年 8 月
                              被告 2:刁伟强   2,046,576 元    1 日,被告 1 尚欠原告货款本金 13,836,096.76
                                                               元、利息 3,316,568.57 元以及律师费 1.8 万元,
                                                               并分期偿还结清;
                                                               2.若被告 1 累计三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
                                                               付义务,则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未给付款项一
                                                               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 1 支付
                                                               120 万元违约金;
                                                                   案件诉讼费 62,358 元、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67,358 元,由被告 1 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
                                                               确认。




                                                                    3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案件结果,公司预计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最终影响情况

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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