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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星客车: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2-25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3-006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审理、重审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反诉原告)
     诉讼涉案金额:4500 万元;9,554,256.92 元、反诉 93,412.50 元、违约金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
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8
月7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300台亚星通勤车的所
有权,并诉请判令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和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
公司向本公司返还300台车辆,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十堰市中沃
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一审判决,
并发回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重审判决后本公司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重审阶段,尚未开庭。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25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3-002),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2)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
智公司”)起诉,诉请判令本公司支付拖欠货款9,554,256.92元、违约金及利息。法院
受理后,本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融智公司赔偿买卖合同项下产品质量及售后原因造成的
损失93,412.50元。一审判决后,本公司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
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尚未开庭。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投
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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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传票》,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案号         管辖法院       原告              被告            标的额      诉讼理由             一审判决结果                目前进展
(2023)苏      江苏省扬州   扬州亚星客   被告一:安徽融智天骏   4,500 万     买卖合同   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重审阶
10 民终 714     市中级人民   车股份有限   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元           纠纷       2.案件受理费 266,800 元、保全费      段,尚未开
号(原案号: 法院            公司         被告二:十堰市中沃万                           10,000 元,合计 276,800 元,由原告   庭
(2022)苏                                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负担。
1003 民初                                 第三人:舒城县万福客
6134 号)                                 运有限公司
(2023)苏民    江苏省扬州   原告(反诉   被告(反诉原告):扬   9,554,256.   买卖合同   1.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本公司上
终 713 号(原   市中级人民   被告):安   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   92 元、违    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货款 9,308,376.92    诉,二审审
案号:(2022) 法院          徽融智天骏   司                     约金及利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792,513 元;    理阶段,尚
苏 1003 民初                 新能源汽车                          息;                    2. 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    未开庭
6259 号)                    有限公司                            反诉金额                十日内赔偿本公司维修费 93,412.50
                                                                 93,412.50               元;
                                                                 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
                                                                                         求;
                                                                                         4.本诉案件相关费用,由原告(反诉
                                                                                         被告)负担 49,574 元,由本公司负担
                                                                                         97,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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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
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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