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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经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23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吉超律见字第 005 号




致: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参加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仅依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

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

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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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有效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有关公告信息同

时向公众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实和所下法律结论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提供的 2020 年 7 月 7 日披露的《长春经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 2020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登记表、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记录、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相关材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会

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九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投票方式及会议议程等事项,并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

站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22日14:00时在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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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自由大路5188号21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锦

华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全部议程。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146,224,811股,占公司总股本465,032,880

股的31.4439%。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均为2020年7月15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代表的股份为33,917,5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112,307,220股。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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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进

行了表决。同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了审议的议案。议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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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如下(网络投票视为出席会议,以下统计结果均含网络投票):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46,103,513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17%。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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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杨仲佳




                                 承办律师 :侯育颉




                                 承办律师 :邹忠玉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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