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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斯林: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12-03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依法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
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的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能够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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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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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
者辞职离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
移交等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三)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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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
服务工作机制。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第十六条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
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履行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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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如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应参加其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
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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