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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再资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专项意见2020-07-21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
                         专项意见

    我们作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拟
为全资子公司江西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
向光大银行南昌分行申请 1 年期融资人民币 4,000 万元,全资子公司
山东中绿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向北京银行济
南分行申请 1 年期融资人民币 3,000 万元,全资子公司四川中再生资
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向工商银行内江分行申请
1 年期融资人民币 3,500 万元,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中再生废旧家电
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公司”)向工商银行绥化分行申请
1 年期融资人民币 8,000 万元利率均拟在央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利率基础上与银行商定,分别提供 4,000 万元、3,000 万元、3,500
万元、8,000 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
    1.江西公司、山东公司、四川公司和黑龙江公司上述向银行申请
贷款是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公司为江西公司、山东公司、四川公司和黑龙江公司上述事宜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能有效促成子公司实现融资,满足其经营发展的
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总体发展要求,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3.上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造
成不利影响和损失。
    我们同意上述公司为江西公司、山东公司、四川公司和黑龙江公
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专项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贵彬             温宗国              伍远超




                                         202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