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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再资环:中再资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2021-12-21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
核销行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 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
(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长期
应收款)、合同资产、存货、委托贷款、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
    第四条 本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对预计可能
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该资产确实
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将其账面余额和
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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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资产
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
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净损失是指取得各项收入减去处置费用、税金及固定
资产净残值、扣除各项减值准备之前的金额。

              第二章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
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
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
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七条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
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
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
接费用等。
    第八条 公司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多
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对随意变更会计估计计提减值准
备的,视同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和考核。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投资
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商誉、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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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处置或领用已经计提减值准备
的其他资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节 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
的,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
失准备。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
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有影响,且公司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第十二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
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
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
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
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
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
折现。
    第十三条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
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
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一)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
著增加,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
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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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
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
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
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公司评估信用损失
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
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
当期损益。

               第三节 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第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票据、预付账款、长期
应收款以及单项金额重大(期末余额大于 100 万元)的应收
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
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期末单项金额非重大的,以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减
值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
若干组合,再按该组合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按账龄段划
分的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
时情况确定以下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
              账龄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含 1 年)以内                   5.00

        1~2 年(含 2 年)                   10.00

        2~3 年(含 3 年)                   50.00

             3 年以上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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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
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
加的账龄确定;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
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
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
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
述同一原则确定。
    第十六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
(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等)外,下列情况不
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
    (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且账龄未超过三年的,但无确凿证
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四节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七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存货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
情况时,应当估计该存货的可收回金额,计提适当的减值
准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
希望;
    (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
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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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
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已低于其账面成
本;
    (四)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
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
情形。
    第十八条 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通常表明
存货的可收回金额为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
期损益: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
价值的存货;
    (四)因环保合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预期现金流入
低于合规处置成本的存货;
    (五)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九条 公司确定存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以取得的
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
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
产的产成品的可收回金额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
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收回金额低
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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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
其可收回金额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公司持有存货
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收
回金额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没有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存货,其可收回金额
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或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作
为计量基础。
    第二十一条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项存货的成本与可收
回金额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
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
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
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二条 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
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
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节 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下列一
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估计该投资的可收回金额,计提
适当的减值准备: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
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运行而预计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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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
环境以及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
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它不
能持续经营的现象;
    (四)被投资单位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其经营绩效已
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长期股权投资所创造的净现金
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远低于原来的预算或者预计金
额、发生的营业损失远远高于原来的预算或者预计金额等;
    (五)其他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的账
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计量。

               第六节 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五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
若干项情况时,应当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计提适
当的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的在建工程;
    (二)建设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
后,且预料到建成后所生产的产品无市场竞争力,给企业
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的账面价
值和可收回金额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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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
更,或因环保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况,致使已购进设备
和材料无法用于该工程但可调剂给其他工程或公司的资产,
应转作存货或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根据其相关规定判断
是否发生减值损失。

     第七节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

                        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固定资产、以成本模式进
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
应当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计提适当的减值准备:
    (一)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且近期
无处置计划,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
利影响;
    (二)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
前处置,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其他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
备应按单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计量。
    第三十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
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
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
计净残值)。

               第八节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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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存在下列一项或
若干项情况时,应当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计提适
当的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所替代且近期
无处置计划,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
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
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四)其它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
减值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无形资产的账
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计量。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摊
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

                 第九节 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第三十四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
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
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五条 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
相比较,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
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
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账面价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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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
值准备。

       第十节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除
一般坏账准备按账龄法计提、一般存货在月末依据成本高
于市价的金额计提跌价准备外,计提特殊坏账准备及其他
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公司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减值申请,说
明资产预计损失金额、原因、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公司财务部对资产减值报告和证据材料进行复
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
批手续:
    1.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
例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0 万元。已履行该审批
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董事会审批权限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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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已履行该审
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3.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未
达前款标准的事项;
    (2)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四)根据会议纪要或决议、减值报告及相关证据,
由总经理、实物资产主管部门、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由资产核销引起,
本制度中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核销程序等包含资
产核销。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核销工作,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资产进行认真
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
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
入账。对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事实损失的,
应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
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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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
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
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
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十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中再
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基
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

           第二节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
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
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中介机构的法律鉴
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四十二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
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
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
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等证明文件,以及债务单位
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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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
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
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五)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
时效的法律文件;
    (六)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
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
的会议纪要;
    (七)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
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八)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
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九)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
证据。
    第四十三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
核销: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
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部
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
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
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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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
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
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
有效证据。
    第四十四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
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的、有效的资产清
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
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
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
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
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
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
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
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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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
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
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
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
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
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
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
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
有效证据。
    第四十六条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
款的性质,比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进行。

       第三节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四十七条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
基本工作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公司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申请,说明资
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
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公司财务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
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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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核销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核销资产累计金额(包括已计提的
资产减值准备及本期计入损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在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已履行该审批手续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董事会审批权限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核销资产累计金额(包括已计
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及本期计入损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在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已履行该审批手续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3.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核销资产累计金额(包括已计
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及本期计入损益的金额)未达前款标准;
    (2)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四)根据会议纪要或决议、核销报告及相关证据,
由总经理、实物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财务负责人签
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
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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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内部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
务核销后,应在年度财务决算中由年度审计机构对资产减
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
建立档案,作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核工作内容之一,
以加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

                第四节 核销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每年对核销资产管理情况编制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核销资产本年的清理追索情况、
账务处理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核销资产要建立专门档案管理,以
备查询和检查,并按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存。存
档资料包括:核销资产的基本情况;核销资产的清理、处
置和追索情况;核销资产的核销依据;核销资产损失原因
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情况应按照相
关规定和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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