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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柴动力: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2-05-0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
机构”)作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柴动力”或“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2021 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
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对全柴动力进行了现场
检查。参加人员为王军、姚元嘉。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全柴动力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全柴
动力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
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
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
告。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全柴动力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审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
监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其他会议资料,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全柴动力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内部控制环境良好,
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
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全柴动力真实、准确、完整
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全柴动力关联交易的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和公告
文件,查阅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情况,并与全柴动力财务人员进行
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全柴动力资产完整,人员、
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
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资料,同时
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全柴动力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
要求,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自募集资金到位后至现场检查日,全
柴动力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
件,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全柴动力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
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全柴动力的经营业绩情况,同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业务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全柴动力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全柴动力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
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问题,无提请公司注意事
项。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全柴动力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
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相关人员能够积极配合现
场访谈和资料查阅,并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
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国元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全柴动力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
作,保荐机构认为: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全柴动力在公司治理、内控
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
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全柴动力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国元证券将持续关注全柴动力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