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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山铝业: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1-05-18  

						股票代码:600219        股票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11-022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 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龙口市南山宾馆贵宾楼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
    (四)会议召集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梁坤女士。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830,535,5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9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 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审议《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 830,535,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
表决通过。
    议案二:审议《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 830,535,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
表决通过。
    议案三:审议《201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同意票 830,535,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
表决通过。
    议案四:审议《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 830,535,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
表决通过。
    议案五:审议《2010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票 830,535,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
表决通过。
    议案六:审议《关于续聘 2011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
所 2010 年度报酬的议案》
    同意票 830,535,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
表决通过。
    议案七:审议《关于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
    同意票 830,535,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
表决通过。
    议案八:审议《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 830,535,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
表决通过。
    议案九:审议《关于监事报酬的议案》
    同意票 830,535,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
表决通过。
    议案十: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烟台锦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办理授信
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 830,535,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
表决通过。
     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凌浩律师、陈柏苍律师对本次会议
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备查文件: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