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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山铝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12年2月)2012-02-22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1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非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

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聘请的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在公

司支取津贴的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监事、职工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

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委员会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

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三)负责对股权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

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

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进行考评;

    (五)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委员会提出的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委员会提出的监事的薪酬

计划,须报经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

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 提供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情况。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 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董事会。

        (四) 根据出席相关会议的次数及履职情况提出独立董事的津贴数额和奖

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

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