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12年2月)20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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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1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非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
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聘请的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在公
司支取津贴的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监事、职工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
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委员会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
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三)负责对股权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
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
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进行考评;
(五)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委员会提出的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委员会提出的监事的薪酬
计划,须报经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
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 提供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情况。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 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董事会。
(四) 根据出席相关会议的次数及履职情况提出独立董事的津贴数额和奖
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
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