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2-05-25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议案一:《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3
2
议案一: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的关于利润分配条款作了相应的修订
(下划线为修订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和稳定性,采取积极的现金分配方
式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
期发展战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若董事会在定期报告中未能做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若公司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时应扣减该股东所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
等方式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如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时,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的基础上可以同时采取
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
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
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5 月 18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