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3-02-18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1
目 录
议案一:《关于部分董事变动的议案》3
议案二:《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3 年修
订)》4
2
议案一:
关于部分董事变动的议案
因工作调动原因,公司董事罗嘉森先生辞去董事一职。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研究决定,提名韩培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
韩培滨先生:男,汉族,1965 年出生,本科学历。2000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南山塑钢建材总厂车间主任;2002 年 4 月至 2004 年 2 月任南山塑钢建材总
厂厂长;2004 年 2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南山塑钢建材总厂总经理;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公司铝材总厂建材公司总经理,2012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铝材总厂
总经理;2011 年 5 月 28 日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韩培滨先生近三年未受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且现未处于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2 月 18 日
3
议案二: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为规范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
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立即按照募股说明所承诺的使用计划,
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4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如因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
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
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5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于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投资的上述产品不得质押,若投资产品开设专用结算帐户,公司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公告,且该专用帐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
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6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二)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五)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六)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可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
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
7
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
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
原则上应不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
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
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8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
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应在《公司
9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
意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事会有权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
极配合,并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实施日后公司新增募集资金及正在使用中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2 月 18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