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5-29
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13-038
转债代码:110020 转债简称:南山转债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216 号文核准发行 6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本
次可转债于 2012 年 10 月 16 日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全部到账。
经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分
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帐号:7374710182600003699)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帐号:14630154500000061)增设募
集资金专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以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开设账
户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
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20 万吨超大规格高性能特种铝合金材料生产
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银行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义、王平可以
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银行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本协议约定的保荐人传真号码以传真方式通
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公司、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