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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松江: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2020-07-14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 松江             公告编号:临 2020-050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诉讼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 12 个月内尚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事项涉案金
额合计为 93775884.62 元。其中,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事项合计涉案金额
为 1951345.38 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
91824539.24 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对“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公寓和裙房
精装修工程”的建设成本进行足额计提,松江置地后续根据《民事调解书》分期支付工
程款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其他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案件,对
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该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具体影响。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 12 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 12 个月内尚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 93775884.62
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3.72%。其中,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
的诉讼事项合计涉诉金额为 1951345.38 元,占总金额的 2.0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
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事项合计涉诉金额为 91824539.24 元,占总金额的 97.92%。具体情
况如下:




                                            1
                 一、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        案件        诉讼                                              受理                   涉诉金额   案 件 阶
                                      原告        被告                             案由
号        编号        时间                                              机构                    (元)    段



                               中国建筑
     (2019)津     2019 年                                                        建设工程
                               第六工程      天津松江置地有限       天津市南开区                          一 审 终
1    0104 民初       11 月                                                         施工合同   7555669
                               局有限公      公司                   人民法院                              结
     15066 号        16 日                                                         纠纷
                               司


                               天津市红
     (2020)津     2020 年                                                                               一 审 已
                               桥区国有      天津松江股股份有       天津市河西区   股权转让
2    0103 民初       1月8                                                                     6065023.2   开庭,尚
                               资产投资      限公司                 人民法院       纠纷
     343 号            日                                                                                 未判决
                               有限公司


                               天津松江      天津弼健企业管理
     (2020)津     2020 年
                               恒通建设      有限公司、天津市       天津市西青区   房屋租赁               一 审 尚
3    0111 民初       1 月 20                                                                  248580.09
                               开发有限      西青区修园堂养老       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未开庭
     1684 号           日
                               公司          院

                               天津松江
     (2020)津     2020 年                  天津弼健企业管理
                               恒通建设                             天津市西青区   房屋租赁               一 审 尚
4    0111 民初       1 月 23                 有限公司、天津西                                 986028
                               开发有限                             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未开庭
     1685 号           日                    青修园堂中医医院
                               公司


                               天津松江
     (2020)津     2020 年                  天津弼健企业管理
                               恒通建设                             天津市西青区   房屋租赁               一 审 尚
5    0111 民初       1 月 23                 有限公司、天津西                                 716737.29
                               开发有限                             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未开庭
     1686 号           日                    青修园堂中医医院
                               公司


                               安阳市盛
     (2020)津     2020 年                                                                               一 审 已
                               欣创展建      天津松江团泊投资       天津市第三中   借款合同
6    03    民 初     4 月 27                                                                  25156320    开庭,尚
                               筑工程有      发展有限公司           级人民法院     纠纷
     410 号            日                                                                                 未判决
                               限公司


                                                                2
                              天津市盛
                                                                                                                  已 进 行
    (2020)津      2020 年   瑞市政工     天津松江市政建设
                                                                   天津市河西区     民间借贷                      庭 前 询
7   0103 民初       5 月 18   程有限公     有限公司、天津松                                       22636527.05
                                                                   人民法院         纠纷                          问,尚未
    4528 号           日      司、王瑞     江集团有限公司
                                                                                                                  判决
                              松


                                           天津松江兴业房地

                              安阳市盛     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豫      2020 年   欣创展建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
                                                                   河南省安阳市     借款合同                      一 审 尚
8   05 民初 43      6 月 10   筑工程有     公司、天津松江集                                       30410999.99
                                                                   中级人民法院     纠纷                          未开庭
    号                日      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天津

                              薛海珍       松江市政建设有限

                                           公司

             注: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置地”)、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恒通”)、

         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团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市政”)、

         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兴业”)

         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累计诉讼的具体情况说明
              (一)松江置地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公寓和裙房精装修工程”,涉案项目
         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仍欠付工程款 6868790 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6868790 元;2)判令被告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86879 元;上述两项合计为 7555669 元。3)判令原告就涉案项目
         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 686879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3
    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6 日就本案出具《传票》,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津 0104 民初 15066 号。松江置地后续将
按《民事调解书》分期支付工程款。
    (二)公司与天津市红桥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于 2017 年 12 月 16 日参加了原告通过第三人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天津卓朗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5%股权的报名摘牌工作。2018 年 1 月 29
日,第三人向被告发送了《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根据该通知,被告按要求向第三人
交纳了交易保证金 6755460 元。因被告未能与原告签订关于卓朗科技 5%股权的《产权交
易合同》且第三人未能按规定自行扣除被告交易保证金并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原告向
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天津市红桥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终止原、被告之间转让卓朗科技 5%股权交易;2)判令
被告向原告给付补偿金 6065023.2 元;3)判令第三人扣除意向受让方保证金,并协助
原告给付第二项诉请补偿金;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开庭 1 次,庭审期间,双方均有意向达成和解,本案一审尚
未判决。

    (三)松江恒通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修园堂养老院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市西青区修园堂养老院
    (2)案件基本情况
    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松江城公建 1 号楼商业 1-202、1-203 房屋作为
开办医疗、健康产业使用,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由于

                                          4
二被告承租上述房屋后长期拖欠租金未予支付并且未按时自行缴纳暖气费,原告先行为
其垫付了三个采暖季费用,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3)原告方诉讼请求
    松江恒通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欠付的应缴租金
80694 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11498.90 元(违约金以 80694 元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五,
暂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 2016 至 2019
年三个采暖季的暖气费共计 56761.8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6778.25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上两项请求,共计人民币 155732.95 元;3)判令二被告对上述费用
向原告承担共同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
    因在本案诉讼期间,涉案房屋租金又产生新的费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诉讼请求
如下: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欠付的应缴租
金 88764 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4083.14 元(违约金以 88764 元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五,
暂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20 日)。
    (4)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津 0111
民初 1684 号,决定立案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四)松江恒通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
    (2)案件基本情况
    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松江城公建 1 号楼商业 1-102、1-103、1-104、
1-105、1-106、1-107、1-108 房屋作为开办医疗、健康产业使用,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由于二被告承租上述房屋后长期拖欠租金未予支付并
且未按时自行缴纳暖气费,原告先行为其垫付了三个采暖季费用,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
济损失。
    (3)原告方诉讼请求
    松江恒通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欠付的应缴租金


                                          5
285099 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43226.61 元(违约金以 285099 元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五,
暂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 2016 至 2019
年三个采暖季的暖气费共计 117857.5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14074.05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上两项请求,共计人民币 460257.15 元;3)判令二被告对上述费用
向原告承担共同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
    因在本案诉讼期间,涉案房屋租金又产生新的费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诉讼请求
如下: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欠付的应缴租
金 502649 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23121.85 元(违约金以 502649 元为基础,按日万分之
五,暂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20 日)。
    (4)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津 0111
民初 1685 号,决定立案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五)松江恒通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西青区修园堂中医医院
    (2)案件基本情况
    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松江城公建 1 号楼商业 1-101、1-201 房屋作为
开办医疗、健康产业使用,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由于
二被告承租上述房屋后长期拖欠租金未予支付并且未按时自行缴纳暖气费,原告先行为
其垫付了三个采暖季费用,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3)原告方诉讼请求
    松江恒通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欠付的应缴租金
232667 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33155.05 元(违约金以 232667 元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五,
暂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 2016 至 2019
年三个采暖季的暖气费共计 163664.2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19544.09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上两项请求,共计人民币 449030.33 元;3)判令二被告对上述费用
向原告承担共同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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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在本案诉讼期间,涉案房屋租金有又产生新的费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诉讼请
求如下: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欠付的应缴
租金 255934 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11772.96 元(违约金以 255934 元为基础,按日万分
之五,暂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20 日)。
     (4)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津 0111
民初 1686 号,决定立案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六)松江团泊与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 27841424
元整,用于支付工程款项,借款期限一年,自 2017 年 12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
同时约定借款期限内无利息,被告逾期还款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借款本金的 30%计
算)。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尚欠借款本金 16803893 元。
     (3)原告方诉讼请求
     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6803893 元;2)判令被告向
原告支付违约金 8352427 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就本案 2020 年 4 月 16 日予以立案,截至本公告日,本
案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七)松江市政、松江集团与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瑞松民间借贷纠纷
案
     (1)案件当事人
     第一原告: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原告:王瑞松
     第一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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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第一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截至 2020 年 5 月 24 日,应付二原告借款本金、利
息及罚息共计 21975027.05 元,为此,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瑞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二原告借款本金 15460000 元,利息
6250916.13 元,罚息 264110.92 元,共计 21975027.05 元。2)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律
师费 661500 元。以上两项诉请金额合计 22636527.05 元。3)判令原告就享有抵押权的
第二被告名下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谭江道交口东南侧天涛园 2-101、2-103、8-101
的三处房产拍卖或折价款行使有限受偿权,受偿范围限于诉请金额 22636527.05 元。4)
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2020 年 5 月 25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津 0103 民初 4528 号、《执
行裁定书》(2020)津 0103 执保字 400 号,裁定对松江市政、松江集团名下价值
22636527.05 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立案,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出具《传票》,
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就本案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询问,本案尚未判决。
    (八)公司、松江兴业、松江集团、松江市政与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薛海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薛海珍
    被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被告松江兴业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被告松江兴业尚欠原
告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借款本金 25500000 元及利息 4910999.99
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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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安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
还原告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借款本金 25500000 元及利息(其中
2020 年 4 月 30 日之前的利息为 4910999.99 元,2020 年 5 月 1 日之后的利息以 255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诉讼总标的暂定 30410999.99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去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对被
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东丽区卫国道南侧雪莲北里的 7 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
权;5)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对被告天津松江
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西青区友谊南路与谭江道交口东南天浦园公建 2 号楼的 1 处房产享
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4)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于 2020 年 6 月 1 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豫 05 民初 43 号,裁定对公司及松江集团抵押的
房产予以财产保全。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员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就本案出具《传票》,截至本公告
日,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对“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公寓和裙房精装修工程”的建设成本
进行足额计提,松江置地后续根据《民事调解书》分期支付工程款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
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其他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
性,公司尚无法判断该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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