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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济堂: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0-11-10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圣济堂               编号:2020-078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桐梓化工”)收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桐梓化工与贵州
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原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电
建公司”)的诉讼事项导致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账户解除冻结的有关情况
    因桐梓化工与电建公司的诉讼事项导致桐梓化工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披露的《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
    2020 年 11 月 3 日,经过桐梓化工与电建公司的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
和解协议;2020 年 11 月 4 日,电建公司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解除对桐梓化工银行账户的冻结,并终止案件执行的申请。
    2020 年 11 月 6 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0)
黔 03 执 763 号之一,法院认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建公司与被执行人桐梓化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达成
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的查控措施。据
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
下: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 1356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执行和解协议主要条款
                                执行和解协议书
    申请人(甲方):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乙方):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 1356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事宜,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截止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款项为工程款
103,186,861 元、窝工损失 17,840,094 元、案件受理费 1,336,781 元、鉴定费
2,829,161 元、工程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其 中 申 请 人 计 算 的 利 息 为 53,986,517.12 元 , 被 申 请 人 计 算 的 利 息 为
46,676,400.45 元。双方对前述工程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金额,因双方对
利息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导致利息总金额无法确定,现双方同意按遵义中院提供
的利息计算标准处理本案利息争议事宜。
    2、被申请人于本协议签订后 3 日内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各支付给申请人
3,000 万元人民币,剩余部分从 2021 年开始,每季度最后月份的 5 日前支付 1,800
万元人民币,2022 年第三季度全部清偿完毕。如被申请人按期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人同意免除被申请人本协议第 5 条约定的支付利息、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
    3、被申请人支付款项的先后抵偿顺序是:鉴定费、诉讼费、逾期支付工程
款的利息、窝工损失、工程款。
    4、担保措施:
    被申请人同意以其全部现金流及固定资产为本次执行提供担保,并在本协议
签订后 3 天内至执行法院做笔录确认。否则,视为被申请人违反本协议约定。
    5、此次和解协议签订后,本次执行程序不终结,如被申请人违反约定,未
向申请人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或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被申请人除按应付
而未付款额(即应付总额-已付抵偿部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 年期)计算利息,并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
履行债务的利息,计付截止日期均是实际付款之日外,还应按应付而未付款的日
万分之三点三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对被申请人采取查封银
行账户、查封并处理抵押物、质押物等强制执行措施。如因执行法院原因,本和
解协议签订后,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人除有权行使上述权利外,同时有权
请求法院立即恢复执行。
    6、本协议生效后,3 日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账户冻结措施。
    7、申请人尚欠部分案涉工程发票,申请人同意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向被
申请人开具完毕,发票开票类型按双方于 2008 年 5 月 29 日签订《贵州金赤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合同》执行。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截止至本公告日,上述和解协议签订执行后,桐梓化工前期被冻结的银行账
户已全部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在银行账户被冻结期间,桐梓化工的日常生
产经营未受到重大影响。本次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后,将有利于桐梓化工日常生产
经营的顺利进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