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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5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局
第十五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局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12.00 元/股。前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
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局的授权范围内,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作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三、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
得行权的情形。
    2、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 154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 154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的 662.45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董事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154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内按规定行
权 662.45 万份股票期权,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四、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中期票据和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公司将根据市
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注册额度及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公司发行债
务融资工具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偿还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及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该事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公司良
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和超短
期融资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亚钧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贺伟平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