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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2022-06-16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 2022-045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 年 6 月 15 日,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圆通速
递”)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圆通速递股
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局对第一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就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
了委托投票权。
    2、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本次拟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正式提出的异议。
    3、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相关事项的议案。
    4、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第一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内
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
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
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20 年 7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手续。
    7、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一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0 年、2021 年公司层面
业绩指标的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
律意见书》。
    (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就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5 月 8 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本次拟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正式提出的异议。
    3、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相关事项的议案。
    4、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内
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
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本年
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将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实
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一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若在行权前公
司有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调整内容
    1、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即 P=P0-V,其中,P0 为 12.00 元/股,V 为 0.15 元/
股。因此,调整后的第一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85 元/股。
    2、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即 P=P0-V,其中,P0 为 16.18 元/股,V 为 0.15 元/
股。因此,调整后的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6.03 元/股。
    三、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第一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局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对第一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第一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
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