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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冠电力: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05-31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
冠电力”或“公司”)各级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国资委《关
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公司所管理的各分子公
司、筹建处(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
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国家有特殊
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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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者政府部门进行。




    第五条 对外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第六条 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
育事业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第七条 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
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
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第八条 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的捐赠。




    第九条 各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
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
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
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
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
用于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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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
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各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产品发生的赞助性
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或者个人
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党建工作部:作为公司乡村振兴管理归口部门,负责
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的相关工作。
   (二)投资发展部:协助党建工作部乡村振兴帮扶计划的编
制并上报集团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后下达,对计划外乡村振兴项
目向集团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批复。
   (二)财务部:作为公司对外捐赠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
公司年度对外捐赠总预算的编制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捐赠预
算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分子公司、筹建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编制并上报公司年度捐赠预算。
   (二)负责按照公司捐赠管理办法,组织本单位建立对外
捐赠相关制度及内部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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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预算范围内单笔支出超过 50 万元的捐赠事项向
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各企业捐赠要充分考虑自身承受能力,坚持量力
而行的原则。凡是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
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
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
要严格控制和压缩对外捐赠规模。
    第十六条 每年初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捐赠预算,公司
按照各企业上报的捐赠预算、乡村振兴帮扶计划,统筹安排公
司年度捐赠总预算。公司年度捐赠总预算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将结合各企业实际情况和捐赠事项的
必要性在履行公司捐赠预算审批手续后,核定并下达各企业年
度对外捐赠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各企业按照规定的业务流
程办理。
    第十九条 各企业超过年度下达预算的对外捐赠事项,须提
交对外捐赠报告,详细说明捐赠事项、必要性及拟捐赠金额,
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条 境外捐赠如有必要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由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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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出具相关捐赠免责条款书或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免责条款。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国家和集团
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
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
赠双方的使用协议和资产项目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
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
告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申报纳税扣除。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
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挂账。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
捐赠情况。




   第二十六条 预算外捐赠事项未履行预算追加程序,未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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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审批同意擅自进行捐赠的企业,情节较重的,公司对企业进
行批评、通报,并责令改正。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
对直接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等。
   第二十七条 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
违纪的捐赠,桂冠电力应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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