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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冠电力: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5-31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
的各类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含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下同)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各
类公司债券。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
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
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按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
用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公司证券资本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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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七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监
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
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将募集资金净
额或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
银行专用账户内,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资金划拨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应当在缴款日前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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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两周内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人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
议。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
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
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
转至其他银行存放;
   (二)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
专户资料;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
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均在专项账户内进行。
   (四)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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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受托管理人及债券交易场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
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书面通
知受托管理人。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
出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部完成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
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并表子
公司的情形);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
生产性支出;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
况。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券交易所备案、募
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部
门根据资金用途提出申请,根据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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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的不同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的,变更用途事项需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约定
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员审批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如需)审议通过,并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应当用
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公司如需改变资金用途,
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
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七条 在实施募集资金变更方案之前,公司须根据法律
法规与监管机构的要求完成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上市、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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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
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
况及使用效果,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
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受托管理人。董
事会可建立违反公司债券规范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
大事项,应提前书面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公司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
的调查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如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应遵守本
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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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声誉损失、被采取监管措施等),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或
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应要求相关责任
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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