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关于税务行政处理事项的进展公告2015-09-16
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临 2015-063 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税务行政处理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海南椰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税务行政处理事项的公告》(2013-035 号),公告主
要内容为:公司收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相关要求,我司 2009-2011 年期
间减持的三安光电股票按原始成本计算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及附
加税费合计 21,395,486.15 元、滞纳金 11,157,511.62 元。我司已按规
定程序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对上述税务处理事项进
行追溯调整(详见 2013-039 号《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差错更正公告》)
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海南椰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4-016 号),公告主要内容为:我司接到《海
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因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认
为关于对我司股票转让计征营业税时计税成本如何确定的法律依据
有待确认,决定自 2014 年 4 月 28 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
理。
2015 年 9 月 10 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
局与我司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向公司送达《海
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 琼地税复恢审字【2014】
1 号)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调解书》 琼地税复调字【2014】
1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2009 年至 2011 年我司通过国泰君安证券金龙路营业部分 11
次卖出原法院裁定取得的三安光电股票 6,604,000 股,卖出总价
394,742,626.89 元,扣除买入价 83,540,600.00 元。计算应缴营业税及
附加 17,158,142.76 元,已缴 21,395,486.15 元,应退营业税及附加
4,237,343.39 元,在此调解书生效后,依法办理退税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09 年至 2011 年我司通过国泰君安证券金龙路营业部分 11 次卖出
原法院裁定取得的三安光电股票 6,604,000 股所涉营业税及城市维
护建设税合计滞纳金相应调整为 3,338,109.57 元。在调解书生效后的
10 日内到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办理缴库手续。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调解书》,我司可收回已缴营
业税及附加税费 4,237,343.39 元,同时应缴纳滞纳金 3,338,109.57 元。
我司已在 2013 年年报中对 2009 年至 2011 年出售三安光电股票应缴
滞纳金 11,157,511.62 元进行了计提,预计上述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执
行将增加我司 2015 年当期收益约 1200 万元。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