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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退市华业: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20-01-14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20-004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
号:临 2019-167),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京 03 执恢 3 号《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
     被申请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内容:
     (2020)京 03 执恢 3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恒天中岩与被申请人华业资本仲裁执行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
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 2829 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恒天中岩向
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7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淀,责令被申请人华业
资本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
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20)京 03 执恢 3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7 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恒天中岩与被申请人华业资本仲裁
执行一案,华业资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1页   共2页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责令华业资本在收到此
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
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3 执恢 3 号《执行通知书》、《报
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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